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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中出乱 乱中成灾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3日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20日下午3时左右,位于县经济开发区的加胜运动器材(浙江)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李××,驾驶浙FA0178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E幢厂房南侧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行驶(因道路狭窄,车载板材升起,正向行驶视线被挡),将中密度板材装运去包装部包装。行驶中在道路上为了避让左边一手推车,因没有看见右边一辆手推车,致使机动车辆车轮压住右边手推车,造成车辆倾斜,所装中密度板倒下,压着道路旁绿化带路过的女工段××(女,湖北省人,25岁,统计员),经员工采取措施,搬走压着物,将伤者用车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该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李×在行驶中,注意力不集中,没有看清道路上的障碍物(右手推车),车辆轮胎压着手推车,致使车辆倾斜,所载物倒下,压着绿化带内的女工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公司现场管理差,道路上堆放板材和工件,致使通道不畅,影响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先生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整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道路上的障碍物。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
3、该公司因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从早晨8时上班,至晚上12时。出事故前一天,驾驶员李×晚上加班到次日凌晨1时,致使李×工作劳动时间过长,人极度疲劳,当日精力受影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该厂使用的浙FA0178厂内机动车辆系特种设备,其检测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23日到期。现未经检测,超期使用。该厂驾驶员李×所持操作人员资格证超过复审期限,与造成此次事故直接关联。
 
 
三、事故责任
1、该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李×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致使段××死亡,是该起事故的肇事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四、处理意见
1、由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加胜运动器材(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嘉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李×所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作出处理决定。
3、县总工会、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对加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超时加班再次进行专项督查,提出整改意见。
4、对FA0178厂内机动车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整改意见
1、企业立即召开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10.20”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查隐患、抓整改、压事故”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进一步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完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上墙公布。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5、迅速消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保证消防及过往车辆通道畅通。
6、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配齐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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