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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5·6”一般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22年5月6日9时10分许,沈阳路黄家皂公交站点附近,发生一起客车与行人的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局、环翠区总工会、环翠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张村镇人民政府、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5·6”一般碰撞事故调查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曲*,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从1992年9月9日至无限期,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9-1号。经营范围有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机动车维修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结构制造、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租赁。

2、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负责人孙**,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期限从1996年11月7日至无限期,经营场所威海市高区大连路62-1号。经营范围为城市公交客运。

(二)涉事车辆情况

鲁K50265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8HGM,车辆识别代码LZYTAGDF7C1020105,发动机号码G66YAC00266。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经山东天弘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该车辆制动装置齐全,各机件连接正常、可靠,制动有效,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1km/h。

(三)事故现场道路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沈阳路黄家皂公交站点西侧人行横道处,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干燥沥青路面的城市道路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道路中间设置金属护栏,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地点有南北走向的斑马线,事故地点东侧100米有监控设备,此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

(四)驾驶员信息

王*,男,1977年6月出生,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职工(驾驶员),持A1A2D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7日,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0。

(五)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1人死亡。死者黄**,1943年12月出生,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居民。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6日9时10分许,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职工王*驾驶鲁K5026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沈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家皂公交站点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黄**相撞,致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4分死亡。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发后,驾驶员立即向公司车队报告,同时向122、120报案。了解到伤者受伤较重,公司安排两名安全员到达现场,一名安全员陪同驾驶员王*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一名安全员驾车跟随120救护车赶往市立医院协助伤者就诊并联系伤者家属,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9时19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威海市立医院救治,当日14时34分伤者黄**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王*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5·6”一般碰撞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调查

1.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全员安全责任清单》《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晨会”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2022年1月集团分管负责人与二分公司负责人签订了《202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022年集团公司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1次、专题安全生产专题会议2次、安全生产例会3次;2022年集团公司组织对二分公司开展综合安全生产检查和线路车辆安全检查各2次,查改隐患问题4处。

2.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该分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晨会”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逐级抓好制度落实。2022年1-5月份公司安委会组织综合检查、重点部位检查和日常隐患排查15次,检查车辆60车次,查改隐患3处;公司各部门组织车辆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场站夜查、驾驶员酒精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30次,检查车辆149车次、40场次,人员258人次,查改安全隐患2处。

3.孙**,男,汉族,中共党员,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能够认真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2022年1月与每名员工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组织全员“开工第一课”3次;2022年1-5月份共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8次、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构建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孙**,男,汉族,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022年组织参与全员“开工第一课”3次;2022年1-5月份共组织参与驾驶员培训10次、驾驶员例会6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2次、日常隐患排查65次(804车次)。

5.王*,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职工(驾驶员),2022年1-5月份王*参加单位组织的驾驶员培训10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3次、“开工第一课”3次、安全生产“晨会”3次,驾驶员例会8次,2022年5月6日当日工作期间王*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违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已采取措施人员

王*,公安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二分公司,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孙**,虽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3.孙**,虽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于处理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预防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严格治理打击各类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教育和管理力度,从根本上提高全员特别是单位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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