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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道呼线“8·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22年8月11日19时55分许,威海市文登区道呼线与高村镇连村路交叉路口处(高村镇汤西村东侧)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3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交警七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道呼线“8·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杨增元,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8221962********,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家属联系电话:182********、180********,无拖拉机驾驶证。该肇事时驾驶无牌拖拉机,车辆无保险。

2.宋文清,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3196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联系电话:13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4月8日,有效期限:201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8日,档案编号:371000118174。

(二)事故车辆情况

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宋文清驾驶的事故车辆鲁K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K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滕芝明,登记住址:山东省荣成市********,鲁K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鲁K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杨增元驾驶无牌拖拉机,车辆无保险。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道呼线与高村镇连村路交叉路口处(高村镇汤西村东侧),道呼线系南北走向,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路中设有隔离墩,限速70公里每小时;高村镇连村路系东西走向,路口无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检验报告;5、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山东天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文登兴海停车场过磅单;8、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莱荣二部计量单。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杨增元1人死亡,车辆损失不详。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1日19时55分许,宋文清持A2证驾驶鲁K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牵引鲁K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道呼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道呼线与高村镇连村路交叉路口处(高村镇汤西村东侧),与对行左拐的杨增元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拖拉机相碰撞,致杨增元死亡,两车及路政设施等有损坏。

(二)事故上报情况

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交警七大队事故报告后,按照程序向威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逐级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杨增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是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宋文清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违法装载,是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增元: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因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之规定;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之规定。

2、宋文清: 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杨增元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文清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警部门要聚焦“重点车辆、重点违法、重点人群”,持续深化、细化、实化“减量控大”行动,全力以赴抓好安全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地压缩交通违法量,尤其聚焦货车、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等肇事风险高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农村用工和群众出行游玩、聚餐时段的路面巡控,利用路面巡逻、集中整治和视频巡查等手段,及时查纠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及酒驾、醉驾、超限、超载、超员、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管理力度,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从机构、制度、会议、人员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诚信考核力度,对于相关部门抄报通报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监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严把检测审验关。要加强对县路的管理养护,督促相关镇村加强对乡路和村路的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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