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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8·0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21年8月3日17时11分许,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草埠村南侧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文登区应急管理局、交警七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组成的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8·03”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 张明,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0209****,登记住址及现住址:威海市文登区********,亲属联系电话:1360631****,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4月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4月6日,有效期限10年,档案编号:371000117746。

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张明驾驶鲁K725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文登区平冉货运部,登记地址: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海港路21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该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

(二)事故车辆情况

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明驾驶的事故车辆鲁K725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文登区平冉货运部,登记地址: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海港路21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该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沿省道202由西向东行至省道202(76KM+200M)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草埠村南侧时,重型仓栅式货车前端与路中水泥墩相碰撞,致张明当场死亡,车辆及水泥墩均有损坏。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202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草埠村南侧,肇事路段系东西走向的沥青路面,路中设有单虚线,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8月03日17时11分许,张明持A2E证驾驶鲁K725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2由西向东行至省道202(76KM+200M)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草埠村南侧时,重型仓栅式货车前端与路中水泥墩相碰撞,致张明当场死亡,车辆及水泥墩均有损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张明1人死亡,车辆损失不详。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山东天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中心〔2021〕痕鉴字第542号】:证明了鲁K7252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km/h;5、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明了在送检的张明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6、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证明了张明的死亡原因;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张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发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张明: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张明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在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管理力度,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从机构、制度、会议、人员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入手,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诚信考核力度,对于相关部门抄报通报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监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严把检测审验关。同时联合交警等部门,加大路面监察执法力度,严查超载超限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确保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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