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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18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工厂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4.7万元。

2022年1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审计发现部分市县涉嫌瞒报漏报事故核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局、环翠区总工会、公安环翠分局、环翠区工信局、温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路10号,经营范围主要为水泵、供水设备、消防产品、电气产品、木工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宋**,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人,威海市温泉镇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19日,星期六,9时许,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宋**,利用休假时间,给工厂院内的花坛浇水,为了方便,宋**准备驾驶停放在车间内的电瓶叉车运两桶水。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门卫刘**看到后,对其进行阻止,但宋**表示自己能够熟练驾驶拖拉机等车辆,可以操控,不听劝阻执意开出了电瓶叉车。宋**在驾驶电瓶叉车运水的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转弯不及,电瓶叉车向右倾翻,导致其头部被电瓶叉车顶棚边挤压。

(二)救援处置情况

刘**发现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之后电话报告给了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王**接到电话后,立即返回公司,配合救护车开展现场救援,并随同医护人员将宋**送入威海海大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宋**办理了住院手续。5月24日,宋**经威海海大医院诊断:原发性脑干损伤导致临床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5月19日,王**向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陈*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刘**电话汇报了该事件。5月20日,刘**、鞠**当面向温泉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黄*汇报了该事件。黄*认为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浇花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故研判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所以未向温泉镇分管领导王*和原环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宋**违章私自驾驶电瓶叉车,不听劝阻,因速度过快,导致转弯不及,电瓶叉车向右倾翻。

(二)间接原因

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电瓶叉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相关警示教育,员工安全意识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黄*存在瞒报行为,属瞒报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宋**,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私自无证驾驶电动叉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黄*,男,中共党员,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负责温泉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其警告处分。

2.王**,男,中共党员,温泉镇人武部部长,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对事故瞒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温泉镇党委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及人员

1.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19〕72 号)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王**,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陈**,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给予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举一反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开展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打击违章作业行为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辖区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温泉镇人民政府要引以为戒,强化责任,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从严从实从细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本单位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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