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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7日

  六、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或建议      

  (一)事故性质

  “10.21”工亡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划分

  1、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东风,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款,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分别应负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该公司项目经理彭江、施工队长杨怀江、劳务队长孙健、安全管理员郝章玲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对作业人员(管沟清理工徐艳花、挖掘机司机陈正伟)在同一作业面违章作业未及时纠正,对危险面作业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对所发生的事故应承担重要责任。

  3、受害人徐艳花,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深入管沟底部清土,冒险违章作业,致使本人遭受伤亡事故,应承担直接责任。

  4、挖掘机司机陈正伟作为特种工种,应参加特种工种安全培训,却无证上岗操作,忽视安全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5、挖掘机老板苗建,不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不办理特种车辆登记手续,其运营挖掘机无牌照,且雇佣无特种工操作证人员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处理意见或建议

  1、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从业人员未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对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2、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朱东风,作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东风给予以警告,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对此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施工队长杨怀江、劳务队长孙健、安全管理员郝章玲,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予这三名同志警告,并按企业规章制度予以经济处罚。

  4、对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徐艳花,因为已经遇难,建议不予处理。

  5、对挖掘机老板苗建、挖掘机司机陈正伟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七、防范措施与建议    。

  1、在管沟开挖前,制定安全可行的开挖、支撑专项施工方案。管沟的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安全为先,按设计要求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

  2、对管沟的土质进行科学监测检验,按国家行业标准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放坡,松软土质一般为1:1.5或更缓。

  3、临边防护,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4、确保管沟边坡稳定。不应将弃土 堆置在不稳定的边坡上。

  5、严格遵守特种工种 操作规程,严禁人与机器在同一作业面冒险作业。

  6、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树立“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杜绝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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