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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7日

  一、事故发生单位奎屯市政工程公司概况

  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成立于1976年3月,位于玛纳斯街43号,公司法人代表朱东风,主要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总承包叁级。营业执照注册号:6540031000261(2-2)。注册资金409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10月21日

  2、事故发生地点:北京路与昌吉路交汇处南侧约80米处。

  3、事故发生单位: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

  4、事故经过:2009年10月21日下午17时25分左右,由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奎屯市供水管网昌吉路(库尔勒路-北京路)段,用挖掘机开挖供水管沟施工中,在距北京东路南侧约80米处,挖掘机司机陈正伟(男、19岁、身份证号612427199004011371)已经开挖长12米、深2.2米、宽1米的管沟,在接近收工时,由于管沟两侧有超过1米的弃土堆置,加之管沟边坡均为过去的回填软土,管沟东侧边坡陡峻、失稳,发生坍塌,造成沟底正在清土的一名工人被埋入土中。   

  5、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拔打l20、119电话请求救援,现场施工人员王跃军(男、38岁身份证号:654001197105170392)组织其他人员立即进入管沟用手将覆土挖开,把埋入土中的受害人徐艳花(女、现年36岁、汉族、居民身份证412324197311155040)挖出,附近诊所医生听到呼救及时赶至现场进行急救,119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受害人徐艳花从管沟底部抬到平地,采取胸外按压法实施抢救。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受害人徐艳花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急救中心,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受害者。该名受害人经过急救中心采取多种急救措施后,终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21日18时15分死亡。“10.21”工亡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建设局责令市政工程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查找事故原因,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及时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抚恤赔付与善后处理工作。

  三、“10.21”受害人基本情况、事故类别、受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程度、起因物、致害物、受伤方式

  1、“10.21”受害人基本情况:徐艳花,现年36岁、女、汉族、已婚、出生于1973年11月15日,居民身份证412324197311155040,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东村人。工种:管沟清理工。

  2、“10.21"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

  3、受伤部位为头、颈、胸、腹部。

  4、受伤性质为软土压埋伤。

  5、伤害程度为死亡。

  6、起因物:(管沟边坡)粘土。

  7、致害物: 粘土。

  8、伤害方式:窒息。

  四、事故等级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0.21”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段管沟土质松软,属回填土。

  2、未对该段管沟壁加以支撑和加固,也未按规定放缓坡(松软土质管沟边坡值约1:1.5或更缓)。

  3、对挖出的弃土直接堆放在管沟两侧,形成侧压,尤其管沟东侧回填土较厚、边坡极不稳定,加剧了坍塌的可能性。

  4、施工一线工人包括挖掘机驾驶员、管沟清理工等农民工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不清楚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性。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技术员未对该段管沟土质进行监测、检查,对其产生的危害性辨别不清。

  2、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严重疏忽。

  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机在同一作业面工作时,缺乏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4、公司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及时如实告知这些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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