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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昌金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11·29”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09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一)项目有关情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2

1.建设单位2

2.监理单位3

3.施工单位3

4.劳务公司4

5.设备租赁公司5

(三)合同签订情况5

1.总承包合同5

2.监理合同5

3.分包合同6

4.劳务合同6

5.设备租赁合同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7

(一)事故发生经过7

(二)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情况8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9

(四)现场勘验情况9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一)人员伤亡情况10

(二)直接经济损失11

四、事故原因分析11

(一)直接原因11

(二)间接原因11

1.公路公司11

2.鸿峰公司12

3.升杉公司12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2

(一)对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3

(三)对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建议13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5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6

(一)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整治16

(二)强化管理,切实加大巡查惩戒力度16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16

(四)联动监管,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落实16

江西新余昌金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11·29”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9日18时40分,昌金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SSZ2标一分部BK0+600至BK0+660(新余枢纽)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3名工人意外坠落,致使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作出批示,要求立即成立调查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志坚,副市长肖秋根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2月5日,新余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的江西新余昌金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11·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江西新余昌金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11·29”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有关情况

沪昆高速昌金段改扩建项目,起于樟树市昌傅镇沪昆高速樟树枢纽北端约3.1公里处,由东向西途径宜春市樟树市,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宜春市袁州区,萍乡市芦溪县、安源区、上栗县、湘东区,终于湘赣省界处金鱼石附近,总投资概算222.3亿元,新余市境内主线长56.4公里,投资概算约65亿元,项目建设年限2022年至2025年。项目改扩建过程中将新建与环城路相交的新余东(原罗坊互通关闭)、新余西互通,并将原新余互通出入口北移,通过T字形连接线连接钟灵大道、创业大道。事故路段为新余枢纽BK0+600至BK0+660段,左侧路堑挡土墙防护形式,边坡为一级边坡,路堑挡土墙长度60m,采用C20混凝土,设计总量642.3m³。目前基础已全部完成,墙身完成30m,混凝土完成420m³。本次浇筑桩号为BK0+620-BK0+630,长度10m,浇筑高度1.2m,砼方量23m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19日成立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段(赣湘界)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牛志明,主任郭乔明、副主任徐维维,项目办安全管理处处长胡佑喜、副处长邢朝阳。项目共3个标段,其中2标段有6个分部,事故发生在2标段一分部。

2.监理单位。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抚河北路249号,成立于1994年4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343XU,法定代表人许荣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有效期:2023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

2022年12月15组建昌金改扩建项目J2总监办,总监理卢其发,总监办分为4个监理组,事故发生在一监理组范围,现场监理邝平。

3.施工单位

①总包单位: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工集团”),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成立于1997年8月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法定代表人徐志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开发与经营,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JZ安许证字〔2005〕120005,有效期:2022年12月08日至2025年12月0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

2022年10月29日成立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段改扩建SSZ2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项目经理丁树楠,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公路工程赣136201320140688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赣交安B(10)G05031。派驻经理谢甲闰主持一分部工作。

②分包单位。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成立于1997年0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12822J,法定代表人陈爱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2年12月1日成立了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段改扩建SSZ2标专业分包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李印泉,资格证书:赣交安B(20)G02293,有效期2020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9日。一分部分三个工区,事故地点位于一工区,一工区工区长杨波,安全员余秀强,资格证书:赣交安C(20)G02230,2020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9日,技术员(施工员)黄建。

4.劳务公司。江西升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杉公司”),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康居13栋1203室,成立于2019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YBLN70,法定代表人肖捡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赣)JZ安许证字〔2020〕020035,有效期2023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5年1月7日。

事故发生点为路基二队,负责人肖庄福,安全管理彭飞,班组长王心甫,班组人员:康过房、李良万(伤者)、伍正牙(死者)、钟福牙(死者)。

5.设备租赁公司。江西鸿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勇,事故地点发生在土方二队,事故挖机司机陈彩进。设备于2023年10月25日经公路公司进场并验收,陈勇勇作为出租方签字,余秀强和物机部刘婷作为租赁方签字。

(三)合同签订情况

1.总承包合同。2标段发包人为项目办,中标方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咨规划设计研究院公司联合体,2022年10月19日下发中标通知书,2022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70.01亿元,合同工期为39个月。约定“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监理合同。2022年12月15日项目办与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安全监理责任合同》,约定监理范围K857+200至K954+0999(J2合同段)主线长80.142km,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叉工程、防护排水、交通安全设施、绿化与环保工程等。签约合同价0.62亿,监理服务期限63个月。

3.分包合同。2022年12月1日交工集团与公路公司签订《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约定分包工程范围K857+200至K885+222,价款5.57亿元,自2022年12月1日开工至2025年10月1日完工,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公路公司自行采购和租赁,机械设备合格证、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应齐全,并报交工集团备案。公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的施工安全对甲方负责,并接受交工集团和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劳务合同。公路公司与升杉公司签订《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无合同编号,未落款时间,约定劳务内容为沪昆高速昌傅至金鱼石段(赣湘界)改扩建工程SSZ2标专业分包项目经理部路基工程施工,桩号:K861+300至K873+100,约定升杉公司“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相适应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共10人,其中技工4人,普工6人,附件显示升杉公司投入关键人员10人(负责人肖庄福,安全管理员彭飞,测量员黎邵峰,机械操作手陈传鑫、谢则春、陈彩进,普工胡智明、赖侯兵、朱俊山、黄志勇)。

5.设备租赁合同。2023年10月15日公路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鸿峰公司提供设备名称350的1台挖机给公路公司工程项目使用,并配备相应操作人员,租期6个月,含税金额共27万。设备的进场、安装和检验(如有)由鸿峰公司负责,公路公司进行验收。鸿峰公司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确保设备安全装置的有效和设备使用状况完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9日18时38分,昌金改扩建项目SSZ2标一分部升杉公司进行混凝土挡墙浇筑作业。作业区域为新余枢纽BK0+600至BK0+660段左侧路堑挡土墙防护形式,当时基础已全部完成,墙身长完成30m,混凝土完成420m³。事故发生时浇筑桩号为BK0+620至BK0+630段,长度10m,浇筑高度1.2m,砼方量约23m³。由班组长王心甫、康过房、伍正牙、钟福牙、李良万5人对BK0+620至BK0+630段模板进行加固,直到17时左右采用挖掘机铲斗运输的方式进行混凝土浇筑。伍正牙、钟福牙在BK0+620至BK0+630段的左侧负责对混凝土抹平及振动,李良万BK0+620至BK0+630段的右侧负责钢筋预埋。当时3名上方作业人员都佩戴了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绳挂扣在挡土墙后侧上方钢板桩钢筋焊接处。王心甫负责对施工现场下方材料的清理,挖掘机司机陈彩进负责对混凝土进行转运。18时30分左右,3名上方作业人员把安全带从自身上解丢在BK0+620至BK0+630段的右侧,此时最后一铲斗混凝土即将完成全部浇筑工作,停在混凝土上方等待浇筑时,挖掘机铲斗突然不受控制向左侧偏移,与挡土墙模板发生碰撞,导致模板和混凝土坍塌,3名工人(钟福芽、伍正牙、李良万)发生坠落。钟福芽、伍正牙2人直接坠落到下方90㎝×100㎝沟槽内并被混凝土掩埋,李良万摔倒在BK0+620至BK0+630段的左侧地面。

图片3事发现场示意图

图片1挡土墙平面图

图片2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班组长王心甫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9,并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18时55分左右,120、119救援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19时50左右,救援人员将钟福芽、伍正牙救出,但均已无生命体征。11月29日19时59分,市应急局接到市消防支队电话告知事故信息,11月29日21时40分,市应急局书面将事故信息报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11月30日9时59分,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报送事故续报。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消防、卫健等部门接到警情后立即行动,调度救援力量,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

(四)现场勘验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委托江西科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勘查,发现事故挖掘机存在“非人为操作情况下自动向左缓慢旋转”现象。造成的原因是:手柄左旋子弹头密封圈老化粘连、金属圈变形造成偶发运行卡阻,导致手柄左旋阀杆复位弹簧缩短变形造成受压后回弹卡阻失效,致使挖机臂在非人为操作情况下自动向左缓慢旋转。

图片3检测机构现场拆解

图片4手柄子弹头卡阻图片5阀杆弹簧变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伍某牙,男,360521196001213613,普工,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罗沙村委荆林村小组人;钟某牙,男360521196506013617,普工,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尚睦村委绕台村小组人。伤者:李某万,男,362131196112295431,普工,赣州市宁都县黄陂镇大湖村竹脑组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江西科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报告,挖掘机手柄左旋子弹头密封圈老化粘连、金属圈变形造成偶发运行卡阻,导致手柄左旋阀杆复位弹簧缩短变形造成受压后回弹卡阻失效,致使挖机臂在非人为操作情况下自动向左缓慢旋转,碰到模板并将模板撞塌,以致混凝土坍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规解开安全带,致使人员和水泥砂浆高处滑落进沟槽造成人员预埋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路公司。

(1)设备验收把关不严。根据型号为PC350-7E0的机械设备档案,公路公司对该设备验收时仅收集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出厂年限近11年,未收集检测单位出具的该设备检测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路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致使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进入施工场地。

(2)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斗臂作业范围内有模板[《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5.2.13斗臂在太高及回转时,不得碰到坑、沟侧壁或其他物体。

公路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挖掘机作业安全规程,机器周围应无别人和障碍物。],挖机故障碰到模板后导致作业人员坠落。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绳,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时间下午延续至晚上,仅提供两处照明点,现场照明情况不佳。沟槽回填不及时,隐患排查开展不深不实。

(3)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挖机操作手三级教育到班组级授课人和听课人为同一人。死者和伤者坠落时未系安全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不佳。

2.鸿峰公司。作为设备出租公司,未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导致具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不到位。未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义务,设备进场后未组织实质性的维修保养,仅由操作手进行简单涂抹黄油。

3.升杉公司。作为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管理不到位,投入劳务人员变动频繁,对劳务人员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绳,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伍某牙,男,作业过程中违规解丢安全带,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钟某牙,男,作业过程中违规解丢安全带,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李某万,男,作业过程中违规解丢安全带,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建议将陈某勇、陈某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移交新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检察院。

(三)对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泉,男,公路公司项目经理,专业分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学习教育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隐患排查不深不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2.黄某,男,公路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3.余某强,男,公路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设备进场验收把关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并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4.陈某勇,男,中共党员,鸿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设备管理流于形式,组织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移送至其党组织所在地,由其党组织所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陈某进,男,鸿峰公司挖机操作手,负责挖掘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设备维修保养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机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6.彭某,男,升杉公司管理人员,对项目投入劳务人员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公路公司。设备验收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2.鸿峰公司。出租机械设备未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机故障(手柄左旋子弹头密封圈老化粘连、金属圈变形)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㈤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行政处罚。

3.升杉公司。对劳务人员管理、培训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议由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公路公司要对所有租赁设备进行排查,严格建立一机一档制度,严格设备进场验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鸿峰公司要严格设备维护和保养,做到责任到人。升杉公司要严格劳务人员管理,将人员流动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备案,加强劳务人员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二)强化管理,切实加大巡查惩戒力度。建设、施工、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严格落实监理巡视制度,巡查要覆盖每一个区域,确保安全巡查不留死角,特别是类似本次事故区域未作业的地点,周检和月检人员不能走过场,所有工作面都要检查到位。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针对作业人员及时开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专项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保证安全培训的实效性。

(四)联动监管,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在建项目安全防范工作开展一次全方面、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机械设备、施工环境等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严厉打击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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