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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都镇长兴村“7·26”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3日

2020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义都镇长兴村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5万元。

8月4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龙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朝阳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伯建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义都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义都镇长兴村“7·26”坍塌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向积斌,男,年龄47岁,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河上坡村四组。经营投资人。

向宝山(向积斌侄子),男,年龄38岁,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河上坡村四组。向积斌聘请的工人。

欧阳艳清(向宝山老婆),女,年龄36岁,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河上坡村四组,非现场作业人员。

王身海,男,年龄44岁,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漫水村31号。向积斌聘请的工人。

2017年7月,赣深铁路(GSSG-3标)工程指挥部三分部三工区为开挖老石寨隧道,在龙川县义都镇长兴村设置一个余泥堆放点,用于堆放开挖老石寨隧道的弃土渣。

2020年7月份,向积斌看到堆放点的弃土渣含沙量高,可进行利用洗沙。便召集向宝山、王身海由他支付工资,开展挖土洗沙作业。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龙川县义都镇长兴村赣深铁路(GSSG-3标)工程指挥部三分部三工区余泥堆放点。弃土渣经铲车取土后形成一条长约20米高约3至4米不等的凹形陡坡。现场有一台洗沙设备,一辆铲车和用于救援的铁铲等。龙川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欧阳艳清进行了尸表检查鉴定,已排除他杀嫌疑。

事故发生现场

事故发生现场

死者被掩埋的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6日8时开始洗沙作业,向宝山负责开铲车铲泥土到洗沙机,王身海负责看管洗沙机。8时45分许,向宝山老婆欧阳艳清送水给向宝山,当时天气炎热,欧阳艳清站在离向宝山铲车作业约五、六米远,高约四米的土堆下面躲避太阳。向宝山在作业时看到欧阳艳清站立位置上面的泥土不断掉落,于是大声喊叫欧阳艳清赶快离开,但欧阳艳清刚走二、三步就被坍塌的泥土掩埋。向宝山赶紧从铲车下来用双手去挖。并喊叫看管洗沙机的王身海过来帮忙。王身海赶忙跑步过来施救,约过了5至6分钟将欧阳艳清抢救出来,向宝山立即对欧阳艳清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和人工呼吸,并打120电话请求救援。后经120医生抢救后确认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接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义都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义都派出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经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3.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义都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义都派出所、当事人向积斌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未发生不稳定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2020年7月31日,在义都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向积斌和遇难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支付赔偿金,遇难者家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了相应赔偿。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死者欧阳艳清遗体于8月1日,在龙川县殡仪馆火化。

4.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欧阳艳清,女,年龄36岁,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桥江镇河上坡村四组。向宝山老婆,非现场作业人员。

2.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90.5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欧阳艳清自身安全意识薄弱,站在土体自稳性差的土堆下面躲避太阳,当土方坍塌时躲闪不及导致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投资人向积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组织挖土洗沙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规范管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义都镇长兴村“7·26”坍塌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欧阳艳清安全意识薄弱,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投资人向积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①、第十八条第(二)、(五)项②的规定。除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龙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③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向积斌应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立即拆除洗沙机械设备,停止一切非法违法活动。

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的重要指示,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责任体系、防控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指示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按照“三个必须”抓好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要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职责,深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多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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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①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③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工作状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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