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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11.27”顶板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7日

        三、责任划分与处理
        (一)死亡者,当班支柱工,安全意识不强,在处理漏顶的同时,在落山侧用单体支柱加带柱帽处理塑料网中下坠的顶煤,柱帽拉动顶网,拉动相邻支架,使其失稳倾倒,顶煤冒落,将其砸压致死,导致事故,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当班班长兼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差,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三)当班跟班副队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四)技术付队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小采工作面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队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有漏洞,现场安全管理差,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应负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应负一定技术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矿安全科科长,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嘉乐泉矿处以2.3万元的罚款。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立即在全矿范围内进行以顶板管理为重点的整顿,彻底消除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现1812小采工作面机尾退回到轨道巷,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
        (三)加强技术管理,针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指导生产。
        (四)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业务保安责任制,加大现场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追踪落实。
        (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自保互保意识,规范人员的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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