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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学习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作者:采小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采小峰 2014-09-25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法”) 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笔者认真学习了新旧安法(为了便于对比,将目前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简称为“旧安法”),发现新安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讲话精神,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曾经,各地就安全生产监管纷纷出台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例如,江苏省政府就出台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明确了45个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但由于其效力普遍较低,缺乏较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谁都不想管。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下发的“三定方案”,如果这里面涉及不到有关安全生产职责方面的规定,也就为相互推诿提供了条件,也就有了正当的不履职“借口”。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新旧安法的相关规定:旧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其对职责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正如上文中提高,相关的职责主要依据中未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此条文也就形同虚设了,缺乏可操作性。同样,新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法突出了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此规定非常鲜明地指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是法之要求。

   新安法已就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具体政府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职责,不可能一样叙述,这就要求出台配套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将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予以法律化,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

   欣闻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准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希望全国各地能够立即行动起来,尽快实现政府、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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