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及《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John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7日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公司高度重视,编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公司的学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更高,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