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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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