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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安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作者:崔伟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日前,安网刊发《安全生产法修改:十年炼剑只为生命至上》的文章。文中以宣贯角度阐述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历程是经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从时代需求,逐步完善条款设计种种缺陷到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立法、修法之根本,无论是立法目的、规范模式、主体责任、监管方式,还是责任的严厉,都做出了很大的改进,可想而知修法背后的博弈是基于各界的共识和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在一个现代发展中国家,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被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的《安全生产法》,关涉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行业等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部门之间诸多关系,这是修法博弈多年难有共识的重要进步,但换个角度看,这也是推动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个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都有新的任务,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际,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能更清晰地厘清中央对安全生产和平安中国的殷切关注,有助搭建良好的国家治理架构,有效地遏制各类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换句话说,他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就此而言,尽快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并对《安全生产法》达成共识,合乎依法治国的逻辑。在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过程中,还要将一些备受争议的问题,也都可以置于依法治国的视角下,来评估怎么做更符合法治的精神,抓紧制定《新安法》相配套法规标准更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为科学的现代化。

  仔细研读《新安法》条规感到: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尽管修改的幅度较大,但可能因修改幅度有限或者条件不成熟,有一些建议和呼吁因而没有得到采纳也存有缺憾。比如,《安全生产法》可以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企业负责人信息作假等行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必局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的治安拘留措施的建议。但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却未跨出这一步。另外,在法律体系方面,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现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各管一摊事,难以协调成一个逻辑整体。要不要增加一些衔接性的条款,使其发挥协调职业卫生、矿山安全等专门法律的作用等等。都应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逻辑需要规范便于执行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国。而目前各界对眼下即将施行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的认同度较高,这是可赞的实事。安全生产管控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全国各企业行业及各方都处于同一个大系统之中,而法律的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的施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当然也要承认,修法总是很难一步而达最完美状态,修法需要结合时代的需求而逐渐突破和完善。《新安法》施行之后,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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