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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的修改看安全生产法的普适性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大幅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同时结合各地区经济水平,罚款下限基本不变。是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一,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大小不一、管理水平不一、技术水准不一等实际情况的结果。即便如此,在实践当中面临量大面广风险比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样面临如何解决管理和技术问题的困境,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这样的经营单位要实现自我安全管理提升和技术管理并不现实,为此,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很明显看出,机构方面,安法特别突出了技术、管理服务的特质,摈弃了“中介”的定位;安全生产方面依法需经许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包括:安全评价、安全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机构(此为安全监管部门相关)。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认证,包括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等。这些工作,对绝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都没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也不能都由政府直接来做。而且,考虑到这类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的工作,性质上是要求出具公正性的评价、检测、检验、认证的结论、数据,为保证其客观性、公正性,也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接受评价、检测、检验或认证的单位的第三方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来做,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缺少具有有关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也希望能从社会上的有关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中聘请到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服务的需求,规范此类机构的执业行为,以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款的修改对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

  也就是说,安法充分考虑了普适性,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简明扼要、疏而不漏,既关注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也考虑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现实,确保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从而从法理方面保证了适用的公正性;从法理的角度而言,也只有这样确定的内容,才能真正实现实质上的适应适用;也只有这样开放的设计,才能顺应时间的变化做相应的调适,才能更持久、更广泛、更稳定地得到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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