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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日期谈起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最后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然时至今日,未见官方公布,安全人自行修改的版本已屡见于网络、论坛、QQ群,关心热切之情由此可见一斑,但各版本最后的施行日期,有的写“2002年5月1日”的、有的写“2014年12月1日”;有人以百度百科来作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更有甚者,公开宣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此前日期就写错过,拿安全监管总局的网页作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十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更有认真者,称:一个法不可能存在2个实施日期,否则无法操作;殊为麻烦之事:安全生产法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的论调占了上风。笔者故特撰此文,以正视听,并供安法教育培训中参考。

  此次安法属于修正,也就是说针对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且仅涉及部分条款,也就是部分修改。这种方式下,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前者如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就是修订,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也就是为整体修改。这种修改方式下,立法机关仅需公布一个修订后的整个法律文本,而无需公布专门列举修改内容的立法文件。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可能采取以上2种形式之一进行修改,甚至 同一部法律的修改,在不同的阶段可能采用不同的形式。如1997年刑法的修改采用了修订的形式,而此后的七次修改全部采用了修正的形式。

  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

  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1979年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行的刑法只有一个实施日期。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一样,是属于修正的法律,其所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施行时间,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日期严格意义上有2个,13号主席令公布的决定所涉及法条的实施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其余法条仍为2002年11月1日,且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日期是而且只能是“2002年11月1日”,百度百科谬之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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