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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3日

 一、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那些能力?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行政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法律责任。

  1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1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3.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14.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职工在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7.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8.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19.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21.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有那几个方面?

  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4.什么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6.总承包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7.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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