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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3日

  8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2.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83.使用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84.什么是较大涉险事故?

  答: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85.水利行业那些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应当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快报。

  86.事故快报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规定,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87《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统计范围有哪些?

  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统计在《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中。

  88.《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是什么?

  答: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89.事故快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

  (2)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90.事故月报的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91.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统计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做好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统计报告工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的基础,是水利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止出现事故迟报或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确保事故统计报告的准确、及时、可靠。

  (2)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并确定一名事故统计报告联络员。

  92.《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填报的企事业单位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和其他类型等。非水利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内的事故,也应该报告,但应予以注明。

  93.什么是水利工程?

  答: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94.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9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96.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答:(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97、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哪些安全方案?

  答: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8.我国防汛抗洪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防汛抗洪的方针是“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99.防汛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防汛工作的原则是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00..什么叫防洪区?

  答: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101.什么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10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那些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答:(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符合审批、验收的条件,只是因为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没有购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而不予审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应责令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在审查、验收中收取的费用,应当责令立即退还给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包括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10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答: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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