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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6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事故路段属蚌埠公安高速交警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管辖,该大队编制20人,实有18人,管辖里程40.8Km。
        事故路段路政管理单位为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该大队下设滁宁和蚌明2个巡查组,该路段的路政管理由蚌明巡查组具体负责。
        (七)事故现场处置及应急救援情况。 
        1.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当日约1时10分许,高速二大队政委张敬宝政带班巡逻时发现182Km处1辆货车起火,遂立即采取现场预警、灭火措施,并安排人员通知队部备勤人员出警,同时通知消防等部门救援。20分钟内,消防部门和高速二大队备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分别进行灭火、组织对路面滞留车辆进行预警,并向后清理车辆。因应急车道被部分车辆占用,上路支援的一中队指导员朱本元让张敬宝带车由事故前方沫河口收费站调头,从事故后方蚌埠北收费站上高速,实施对灭火现场后方来车尾部预警。
        2时10分,张敬宝带领的预警车发现184Km+300m处发生撞车事故,遂展开救援处置和防护预警工作,并电话通知在182Km处疏导交通的朱本元。
        2时11分,朱本元通知大队第三组备勤人员赴现场支援。并立即向大队长戚进和支队指挥室报告。2时12分,戚进接报后立即调集警力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同时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支援,报告市交警支队和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事故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豫K57915货车人员控制,设置警戒线,配合事故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2时35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皖KJ7209车上人员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2时40分,戚进到达事故现场。3时至5时,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事故大队警员等陆续赶到,参与现场处置。
        2时47分,高速二大队电话通知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184Km处发生撞车事故,现场正在处理,需增加养护人员。2时48分,监控中心值班员通知公司养护人员赶赴现场。3时26分,省路警中心电话通知监控中心,184Km处车辆拥堵,监控中心值班员随即电话询问高速二大队,被告知正在处理事故。5时18分,监控中心再次电话询问高速二大队,得知发生了5车连环追尾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不详。5时22分,监控中心向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和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值班人员等群发短信报告事故情况(于7时22分、33分,先后2次短信续报事故处置情况)。5时30分,高速二大队通知监控中心,安排蚌埠北收费站免费放行2辆殡仪馆车辆并组织车辆分流。
        6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路面车辆恢复通行。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得知事故信息后,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蚌埠市政府得信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有关领导赶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善后工作。
        (八)事故货车超载有关情况。
        事故货车于3月11日19时57分由京港澳高速许昌东区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当日23时26分在沈丘收费站计重缴费,并从阜界省际道口进入我省。
        根据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阜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查结果,许昌东区和界首收费站均无超限称重设备,仅凭收费员目测。因事故货车为仓栅式货车,且装载的是比重大的金属建筑预制件,收费员无法判定。同时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协查结果,沈丘收费站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宁洛高速周口段全段未设置超载执勤站点。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冀蓬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过度疲劳行驶,在遇路面险情时,未采取减速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许昌市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豫K57915号货车及其登记所有人、驾驶人日常监管不到位。
        2.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急值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该起事故信息确认滞后且报送方式不规范,未在第一时间启动《蚌明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蚌埠市高速二大队值班和带班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在第一时间报告预案第一责任人。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G36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陈杰,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员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冀蓬辉,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过度疲劳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3款、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冬冬,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与他人串通谎报事故有关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人员。
        事故相关车辆驾驶人李涛、李龙江、黄万林,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人员。
        张敬宝,蚌埠市高速二大队政委。事故发生当日为值班和带班领导,在带队值勤遇路面险情后,未严格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单位。
        1.责成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向蚌埠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对监控中心当班负责人和监控员作出处理。
        2.责成蚌埠市高速二大队向蚌埠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诫勉谈话和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蚌埠市政府及蚌埠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分别报省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相关建议。
        对涉及的河南省许昌市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建议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建立省际联合治超机制。本起事故货车超限超载行驶400公里而未得到处理,反映省际治超工作存在盲区死角,建议豫皖两省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省际联合治超机制,强化对过境超限车辆的管控。
        (二)强化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蚌埠、许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查罚力度,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重违法的重点驾驶人和车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三)强化各有关部门联动联勤。蚌埠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蚌明高速公路经营等有关单位协作联动,建立完善路政、高速业主联合巡查机制,做到同上路、同巡查、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路面的安全度。蚌埠市公安高速交警要做好与相邻的公安高速交警的区域联动,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高速公路在遇险情下,各项管控措施科学有效落实。蚌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规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处置的实效。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蚌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根据该路段车辆运输等特点,加大高速公路的安全投入,建立和健全重点路段部位的监控设施,在事故易发点段增设监测系统,通过电子显示屏幕,及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口,向过境车辆驾驶员、乘客发布道路情况,同时要增设警示标志标牌,提示、警示过往的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
        (五)强化警力部署。蚌埠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蚌埠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对出现事故时,要及时启动工作预案,通过区域联动、线路联动,采取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警车带道、分流绕行等措施,引导车辆降低行驶速度,安全有序通行。并适时将警力投入到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确保不漏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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