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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6宁洛高速蚌埠段“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6年3月12日2时10分许,G36宁洛高速蚌埠段下行线184Km+3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6万余元。
        事故引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副局长孙华山,时任省长李锦斌,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抢救受伤人员,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3月29日,省政府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蚌埠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2016.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3名道路交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在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阜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下,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12日2时10分许,驾驶人冀蓬辉驾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行驶至184Km+300m处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杰驾驶的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并推行小客车相继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尾部,事故造成豫AN2H90号小客车内9人全部当场死亡,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李炎受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K57915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河南省许昌市居民徐书婉,登记注册日期:2013年6月3日,同年6月5日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车于2015年6月1日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同年6月4日通过技术等级评定(评定为一级车)及年度审验。事故发生时,该车检验、审验、二级维护和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并通过查询河南省运政网,无违章记录。
        该车核载198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34290Kg,超载72.9%。
        2.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河南省新郑市居民左广强,核载人数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9人。保险单信息无法查询。
        3.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登记车主分别为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呼伦贝尔市通利达运输车队,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4.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登记车主为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5.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登记车主为江苏省如皋市居民黄万林,事故发生时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有效期内,苏F2342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保险。
        (三)鉴定结论。
        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有关车辆痕迹及碰撞顺序进行检验鉴定,主要结论为:
        (1)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碰撞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后,推行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钻入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挂车后部下方,接着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再次发生碰撞,同时推行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向前滑移,导致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前部与苏FWH233(苏F234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侧后部发生碰刮,皖KJ7209(蒙EF0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前部右侧与皖SA0204(皖SA48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左侧再次发生碰撞。
        (2)事故发生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路面没有形成轮胎制动印,根据《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的相关技术要求,缺少鉴定车辆的必须要素,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四)车辆驾驶人情况。
        1.冀蓬辉,男,汉族,1991年4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冀村11组。事故发生后,因冀蓬辉所持C1驾驶证不具备驾驶大货车资格,其与同车驾驶人张冬冬串通,隐瞒驾驶事实并逃逸。后在公安机关追缉下,于事故发生后第2天到河南省禹州市南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2.张冬冬,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乘坐豫K579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仓库路祥泰小区3号楼1单元1楼西户,准驾车型B2。经许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张冬冬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陈杰,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AN2H90号小型普通客车,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双楼250号,准驾车型C1D。
        4.李涛,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皖KJ72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EF071挂),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涡河安置小区20栋1单元602号,准驾车型A2。
        5.李龙江,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皖SA020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A482挂),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李大庄行政村李大庄196号。准驾车型A2。
        6.黄万林,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事故发生时驾驶苏FWH2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2342挂),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王庄村九组50号,准驾车型A2E。
        (五)事故发生时道路及天气状况。
        事故道路为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双向四条车道,道路中间有绿化带隔离,半幅路面宽11.7m,其中应急车道宽3m,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120Km /h。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路面干燥,晴天无雾。
        (六)事故路段有关管理单位情况。
        事故路段由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该公司于 2002年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蚌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实际控股单位为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占股40%、4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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