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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新邵县“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5日
6、新邵县国土、交通、质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监管不力
新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探矿许可有效期外组织探矿作业监管不力;新邵县交通运输局违反《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第五条、《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办理事故发生路段验收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事故发生路段未达验收标准即安全设施未完工的农村公路投入使用;新邵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对事故发生路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纵坡比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严重技术缺陷监管不力,没有提出整改措施;新邵县交警大队对湘K37766车辆未办理年检和交强险、车辆注销后继续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新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湘K37766车辆长期在其辖区内从事非法货运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邵县大新乡“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谭跃进,新邵县长扶村村民。谭跃进自2013年3月从他人手中购得湘K37766车辆后,未办理车辆道路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货运经营业务。2014年7月27日受周志贤雇请非法装载新邵大新金矿采样矿石13吨,安全意识淡薄,车辆严重超载、超员、人货混装。谭跃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将谭跃进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发生后新邵县公安局已对谭跃进实施了刑事拘留)。
2、周志贤,新邵县大新乡林场村村民,不具备矿山井下作业资质,擅自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附近村民段求德、段平安等人实施新邵县大新金矿LD1(1号硐)、LD7(7号硐)的老窿清理工程作业和井下矿石采样作业;雇用谭跃进驾驶未具备道路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的湘K37766车辆转运矿样采取作业所产生的矿石。周志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将周志贤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李剑,新邵县大新乡安监环保规划建设服务站站长。李剑于2014年4月1日接到长扶村村委关于有人在该村违法采矿的反映后,未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未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处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张经伦,新邵县大新乡副乡长,分管水陆交通建设。张经伦在事故道路修建期间未严格督促施工方严格依设计文件施工;道路实际交付使用后接到新田铺交警中队的关于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未及时发现湘K37766车辆长期在辖区内进行非法营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袁爱雄,中共党员,新邵县大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负责大新乡全盘工作。大新乡政府未及时发现大新金矿违法探矿行为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在领导组织全乡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湘K37766车辆长期在辖区内进行非法营运的事实;接到新田铺交警中队的关于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何南彪,中共党员,新邵县交警大队新田铺交警中队民警。何南彪在2014年5月20日参与查处湘K37766车辆违法行为时,没有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刘忠民,中共党员,新邵县交警大队新田铺交警中队副中队长。刘忠民在2014年5月20日带队查处湘K37766车辆违法行为时,没有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孙先华,中共党员,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田铺中队中队长。孙先华对新田铺中队在2014年5月20日查处湘K37766车辆违法行为时,没有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蒋益林,中共党员,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蒋益林对分管的新田铺交警中队在2014年5月20日查处湘K37766车辆违法行为时,没有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李骞文,中共党员,新邵县道路运输局新田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大新乡片负责人。新田铺道路运输管理所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及时排查、查处湘K37766车辆未办理道路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在其辖区内从事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陈红祥,中共党员,新邵县道路运输局支委委员,新田铺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分管领导。新田铺道路运输管理所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及时排查、查处湘K37766车辆未办理道路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在其辖区内从事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曾限成,中共党员,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大新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负责大新乡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曾限成在2014年3月至7月间对大新金矿探矿点稽查不力,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探矿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天行健公司违法探矿行为,致使先后受409队委托和天行健公司雇请的周志贤召集无资质、未经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于2014年3月至7月间在大新金矿探矿点的1号硐、7号硐进行探矿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孙湘齐,中共党员,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股长。孙湘齐对大新金矿探矿点监督管理不力,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探矿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探矿权所有人天行健公司在探矿许可有效期外实施违法探矿的行为,致使先后受409队和天行健公司委托和雇请的周志贤召集的无资质、未经安全培训的施工人员于2014年3月至7月间在大新金矿探矿点1号硐、7号硐进行探矿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东林,中共党员,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山资源工作。李东林对大新金矿探矿点监督管理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探矿权所有人天行健公司在探矿许可有效期外实施违法探矿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周志贤组织的施工队无证井下作业行为,致使先后受409队和天行健公司委托和雇请的周志贤召集的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于2014年3月至7月间在大新金矿探矿点实施矿山井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张仁贵,中共党员,新邵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协助分管质量安全监督,新邵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组成员,大新片区(包含事发路段)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组织长扶村通畅工程验收时,在事故发生路段安全设施未完工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未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而是要求长扶村委提交《新邵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安保工程建设承诺书》后,下达了《关于长扶村通畅工程验收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新交质监字〔2012〕7号),通知中明确“通车试运营1年以后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竣工验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第五条、《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片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颜志龙,中共党员,新邵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监理检测股股长、长扶村通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颜志龙在实施长扶村通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未发现路面纵坡值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发现该工程未按设计文件完善安保工程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业主和施工方整改到位,致使长扶村通畅工程带重大安全隐患通车试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责成新邵县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天行健公司是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在探矿许可有效期外组织探矿,并将井下作业承包给不具备矿山施工资质的个人周志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和负责人从严进行行政处罚。
3、409队在承包天行健公司大新金矿老窿清理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任何矿山施工资质的个人周志贤,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新邵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开展农村公路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道路纵坡值、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全的问题并予治理,尤其要重视危险路段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依照设计文件督促业主单位完善事故发生路段的安保工程。
(二)新邵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大新乡人民政府要理清工作思路、主动积极作为,切实担负起基层人民政府对探矿、交通货运行业“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和行业的属地监管责任。其他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按照邵市发[2013]53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新邵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矿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要依托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打非治违”行动,重点打击无证探矿或证照过期继续探矿行为,打击将探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四)新邵县道路运输部门要开展货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在全县开展非法货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的行为。
(五)新邵县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要重点加强对车辆实际所有人发生变化的车辆管理,对车辆超过年限未办理年检、年审的,及时跟踪管理,要求实际车主及时进行车辆年检、年审;要建立车辆排查长效机制,对辖区内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细致排查,掌握辖区内车辆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邵阳市人民政府
新邵县大新乡“7·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
        
         事故死亡人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
1
段平安
48岁
农民
 
430522196608285650
新邵县大新乡长扶村8组7号
 
2
段求德
52岁
农民
 
430500196201064370
新邵县大新乡长扶村8组8号
 
3
段自狄
48岁
农民
 
430522196610074377
新邵县大新乡长扶村7组9号
 
4
谭雅红
2岁
儿童
 
430522201204160089
新邵县大新乡长扶村8组7号
 
 
  

附件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项目
损失金额(万元)
总计(万元)
人员伤亡赔偿费用
78
211万
伤害处理费用
现场抢险及救援
10
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
15
设备、财产损失价值
车辆
损失
8
其它
100
 
 
 
 
 
 
 
 
附件3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车辆所载人员乘座位置(下划线的为死亡人员)
段青娥
李建平
段平安
段自狄
潘打香
段求德
谭跃进
谭雅红
 
 
货车驶出
 
路面位置
制动痕迹长:
 
18米
转角:170度
纵坡比:18%
转弯半经8米
路面宽3.5米
货车冲入平台,货物撒落位置
 
 
 
货车最后位置,呈侧翻状态
 
10米
 
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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