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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2.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2日

  (三)交警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是成功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基础保证。我们充分的认识到,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功处置,交警部门既是政府的参谋助手,又是主力军。此次事故中,交警支队按照《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认真勘查,及时救援,快速处置现场,准确作出事故认定,对事故的妥善处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反复开展模拟演练,为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积累宝贵经验。2008年10月22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交警、消防、安监、医疗、环保、气象、武警等部门参加了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模拟演练。通过演练,既检验了实战能力,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又锻炼了队伍,确保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能够果断、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主要教训

  (一)在该起事故中,肇事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泊,鲁NDB777号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主观安全意识较差,违法超载,导致该车行车过程中制动稳定性降低,在违法超越前方顺行的鲁NV5893号低速厢式货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强行违法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鲁N16952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行车过程中思想麻痹,对危险意识不足,违法超员、超速行驶,在遇有情况时未采取正确的避让等措施,也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此次事故案发地点位于省道314线路段,道路设计等级较高,交通流量较小,来往车辆车速较快,警示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未设置必要的道路中心物理隔离设施,导致车辆压线行驶、越线超车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致使车辆驶入对行路线,易发生车辆正面相撞事故。

  (三)宁津县辖区内通车总里程1381.8公里,其中省道81.9公里,县道186.4公里,乡道75.5公里,村村通公路1038公里。但是,宁津交警大队目前只有正式民警16人,其中路面勤务管理民警8人,协勤17人。尽管大队对现有的警力进行了合理的部署安排,但辖区道路分布广、里程长、路网密,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严重匮乏,民警长期加班加点,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还是造成部分路段管理不到位,难以形成长期的严管态势。

  五、对今后工作的启示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危害性大、负面影响广的共性,具体分析每起事故又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在依照法定程序、快速高效处置的同时,应当重点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一)把握处理好信息研判、指挥决策的关键环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突发性强、偶然性大,需要指挥决策者综合分析各类情况信息,迅速作出判断,及时下达指令。现实工作中往往该环节容易出现纰漏,给工作造成一定的被动,如:没有特殊情况的越级上报,往往造成上级领导先于基层实战单位的领导获知警情,甚至到达现场,打乱了指挥体系,不利于现场指挥;不分层次的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情况信息不执行初报、续报的工作制度,片面的认为领导到达现场就可掌握情况,等等情况充分说明,高度统一、规范的情况信息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是我们应当把握的一个重要关键。
  (二)把握处理好综合协调、落实部门职责的关键环节。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要摈弃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思想观念,因为每一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涉及到现场救援、医疗救治、伤亡者善后处理和消除隐患等诸多方面,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实践证明,近年来,交警部门在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加强与安监、交通、环保、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外管部门的协作,遇有警情,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商议处置措施,保障了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把握处理好宣传舆论报导的关键环节。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既要开展正面宣传报导,大张旗鼓的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利措施,排除隐患、全力施救、查明真相、倒查责任所开展的具体工作,又要以事故为教材,通过血淋淋的典型案例,宣传报导事故造成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防微杜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抵制不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宣传工作十分必要,但是应当保证宣传口径一致,避免不当宣传给案件侦察和事故定性带来被动。同时,应当教育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特别是对可能造成事态扩大的事件,注意对外宣传的方式方法,做到口径一致,通过舆论宣传配合处置工作开展。

  (四)把握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的关键环节。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尤其要注意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抚受害人家属,确保各项赔偿款落实到位,避免受害人家属过激行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在积极协调有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单位落实有关赔偿费用的同时,应当摸清掌握当事人各方对赔偿问题的意向,具备诉前调解条件的,要抓住把握好调解的时机,及时进行诉前调解,保证双方都能接受民事赔偿的协议;对不具备调解条件的,及时与法院沟通,积极引导案件按照司法程序,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获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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