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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零控制”切忌凌空虚蹈

作者:崔中波  来源:半岛都市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说,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 ,死亡 75572人,今年对一次死亡 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将实行“零控制”。(1月15日《京华时报》)

  但凡略懂事故发生规律与处理程序的人,都很难将“特别重大事故零控制”作为硬指标强加给各个地方。道理很简单,事故发生受行业性质、地域区别等多重因素影响,内因、外因、不确定因素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特别重大事故”近年来大都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但重大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则往往权归地方 ,基本上不会“惊动中央”。显然,死亡人数会影响事故等级定性。实践证明,特别重大事故搞“零控制”就如同在诉讼期限下搞“命案必破”一样,必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逃避追责而拒报、虚报、伪造、瞒报等。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零控制”,应明确两个基本理念:一是这一硬性指标只有事后意义而无事前价值。它能折射或反映某些安全生产上的问题,如对违规违章作业查处不严、对事故责任者惩处力度不够等,却无法人为要求其短期内全部消失归“零”;二是特别重大事故为“零”,并不等于安全生产上的问题为“零”。职能部门应当多关注“事故发生率”,而不仅仅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率”。从整个社会的安全逻辑来说,特别重大事故“零控制”应远远排在“低事故率”和“高官问责制”之后。

  当然,特别重大事故“零控制”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但作为目标不易硬化,需要构建两个前提:一是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守法素养提高;二是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加大,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从这个意义讲,“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不发生”的初衷固然美好,但有可能异化为一种扭曲力。问题关键在于,完不成目标怎么办?如果和往年一样硬目标软约束,则难免会沦为一个意味深长的笑话;如果硬目标硬约束,与安监局“铿锵决心”同样“震撼人心”的,有可能就是地方政府玩“诡辩、遮羞、腾挪”的把戏,握着手里的“调查”底牌,弄虚作假、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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