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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四个“更加”

作者:孙锡云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笔者认真阅读了修正案的全文,读后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整部法律较原法有很大突破,主要突出了四个“更加”。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细化、监管责任更加明确、执法手段更加严厉、监管措施更加强硬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细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机构的设置与配备靠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内容。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明确细化。如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就应当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再如:新法还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此外,新法还极大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这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责任中可以清晰看出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较为严厉。

  监管责任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责任。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了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保障,因此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安全生产法》首次将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写入法律,也使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职责更加明确。

  执法手段更加严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无论是在执法力度,还是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都比原《安全生产法》严厉,内容更加丰富。一是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可采取“双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方面,比以往上更加严厉。原《安全生产法》在执法程序上,一般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在整改前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的。而新法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还要进行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样极大增强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震慑力,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开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二是在行政罚款的数额上有大幅度提高。从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来看,新法中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修改的法律条文在行政罚款的额度上都比原法有较大的提高,行政罚款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对违法行为的罚款也提高了数倍甚至数十倍,如新法的第九十五条的行政处罚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到50万至100万元,是原行政罚款的10至20倍。而且新法中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根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事故性质不同,可以分别罚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罚处上一处收入的60%至100%。三是对主要负责人职业资格、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做出了新规定。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终生取消职业资格。新法条文中对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也进行了行政处罚,以上这些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安全生产执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监管措施更加强硬。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监管的方式和措施上比原来更加强硬,更加得力。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权和扣押权,增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权。二是增加了一些协管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以上措施对于及时制止、纠正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力的,为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的正常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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