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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得以拓展和完善

作者:采小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5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的传统,即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职能由传统县市一级,延伸至乡镇一级,不得不说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

  从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得以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据媒体有关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报道中,事故发生企业所在的开发区有几千家企业,而“象样”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却没有,试问面对上千家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没有部门、没有人员如何做到有效监管。而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的窘境,导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情形时有发生。可以说“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推诿、扯皮情形的发生,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再好的规定,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落实,那也是一张白纸,“修正案”也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作出了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 的要求,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装备建设,强化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全面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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