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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要破解不能承受的执行之重难题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在即,作为十大亮点之一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目所共睹,主要包括后述3个方面:一是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二是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最高的公共政策-安全生产法如何执行,根据2002年原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情况来看,难言轻松。

  “落实”类似这样饱含中国传统文件及社会历史积淀表述的习惯用语,反正了执行之难和各类主体对于可能改变自身命运的政策及其得到认真执行的企盼。

  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相对人对法律的敬畏、自觉守法是法律真正实施的充分必要条件。相比较而言,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尤其重要,原因莫外于相对人对法律的规定视之漠然,或者明知故犯,经常有相对人在狡辩:我不知道这个规定、我哪知道这个规定、我没听说过个法律……

  宣传教育培训应提前介入,首要是要告知各类主体及相对人:不管你知道不知道这个法律,不管你听说没听说这个法律,法律是刚性的,触犯了法律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告知大家,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要坚决避免两类思维:一是违法行为太多了,很多都习以为常了,要执行起来有难度,这是典型的法不责众思维。二是这么大额度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受得了么?况且我也拿不到一分钱!这是典型的利益趋动思维。对于前一种情况,实际上现在生产经营中被执法人员判定的隐患也好、违法行为也罢,只是实际中的冰山之一角,处罚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需要发挥的是执法机构的人员的指导服务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作好安全生产工作才是最终目的。对于后一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已经规定了可以减轻处罚,设计了减轻处罚的救济手段,需要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研究利用。

  当然,作为安全生产综合法的安全生产法来说,执行中会碰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吁请各类主体及相对人,从学习安全生产法开始,以研究为辅助手段,以实践为综合依据,绝不能让安全生产法形同虚设,甚至任何形式、伤人内容的一点儿形同虚设都是不容忍,依法、依规破解中国法律执行中常见的 “不能承受的执行之重”之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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