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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为基层安全生产有效监管出了实招

作者:杨远锋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中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笔者认为,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

  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必须赋予他们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应职责,才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明确了三项职责。

  一是行政领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领导,高度重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为更好的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是监督检查职责。这应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基于他们难以适应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他们相应的自主权,有利于发挥安全生产的管理作用。

  三是协助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虽不能行使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或上级安监部门已实际委托其行使执法的,就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给予了莫大的协助管理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还体现出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为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该把握好这一大好形势,奋先作为,全面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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