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正确、深入学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又必须对法律修正与修订加以区别。
一、法律修正不同于修订
从法律修改的程度上看,法律修正是部分修改,总体框架、主要内容未变,修改的是部分条款的内容。而法律修订则是整体修改,从结构到主要内容进行全部修改,如同制定了一部新法律。
从公布的法律文本上看,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修正,由于审议的是只涉及条款修改内容的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之后公布的往往是法律的修正案或者关于法律的修改决定,采用关于法律的修改决定,同时公布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的法律全文。而立法机关对法律修订,由于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的全部条款内容,审议通过之后公布的就是修订的整部法律的全文。
从公布实施的时间上看,作为法律修正,不管是是法律修正案,还是关于法律的修改决定,公布的法律修正案或者关于法律的修改决定,其施行时间仅仅是本修正案或者本法律修改决定的开始实施时间,也就是生效日期仅仅是本修正案或者法律修改决定涉及条款的生效日期,其他没有修改的法律条款不适应本生效日期,其他未修改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适应原法律规定。而法律修订则不然,整部修订的法律条文全部适应修订后审议通过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法》全文结合起来全面学习,明确修改前后条文变化,借助安全生产法释义和安全生产法读本,把握修改的背景、内容和必要性,明确实施要求和执行措施。
二是明确法律条款的效力。严格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和《安全生产法》全文,明确修改条款和未修改条款,对于修改的条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对于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对于未修改的条款,仍然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不受2014年12月1日修改决定生效日期制约。有些新《安全生产法》的文本,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不正确的,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