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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安法8方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者:王卫东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安法中多处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就如何理解执行,需从深度上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主要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贯彻执行。
   1、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履职的理解执行

   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针对“全安责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事故隐患、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制定、建立、督促、检查、保证、消除”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履行7条职责情况,并接受监督。

   2、抓好企业安管员配备资格准入和履职的理解执行

   凡涉高危险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另外,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法律规定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依据(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隐患排查、三违行为、整改措施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参与、似订、督促、检查、建议、制止”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

   3、抓好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理解执行

   根据新安法第十八条7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安法第二十一条2款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记录的基础上,不断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贯彻执行。

   4、抓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责任的理解执行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新安法第二十五条2款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由使用劳务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双重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被派遣劳务者的安全操作。

   5、抓好企业领导层人员轮流现场带班规定的理解执行

   各类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执行好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了解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当班事故隐患。

   6、抓好如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运行,重点解决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之后,就如何抓好持续管理运行工作,应作为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管理性问题,必须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推向深入。这样,就要求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扎实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备案。主要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管控运行状态的定期报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备案等,其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有效,采取的措施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抓好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代治制度的理解执行

  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有计划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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