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的实践证明,该法关系到全社会人类的生命安全这一重大责任,其责任贯穿整个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全面贯彻执行新安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围绕“责任”二字,不断深入学习、理解和吸收,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放在首位,充分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认真研究实践现代安全生产责任价值观,并注意考虑如何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新安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和运用新安法中的各项法律条款,使新安法赋予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那么,我们如何担当这一安全生产责任呢?主要通过“问责或追责”手段,适时考核衡量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知责、履责”情况,是我们贯彻执行新安法的具体方法之一。
一是,不断宣传教育“知责”
所谓“知责”就是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培训形式,熟知新安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并能够履行实施。我们所讲“知责”,主要包括守责担责、知责明责、履责尽责三个方面,重点熟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7条责任义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条责任义务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4条责任义务。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或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明知应担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各级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才能使各级人员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履责”
所谓“履责”就是根据新安法的各项法律条款规定,各级人员应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一种制度要求。各级在贯彻落实“履责”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细化分解工作,每年初要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签字,坚持多种形式督促检查各级人员的履责情况,并纳入季度或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实行奖惩兑现。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问责”
所谓“问责”就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问责制度。一般通过定期或特殊情况下,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履责报告”的一种问责制度,主要对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过程中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行为进行面对面的问责。但是,在组织实施问责时,应根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方面把好关,确保问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是,事后调查处理“追责”
所谓“追责”就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者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履责情况的一种追究制度。一要,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的责任追究,新安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要,按照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进行追究,新安法明确了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三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新安法明确要求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各级应根据不同责任追究情况,分别实施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等责任追究处理,同时对责任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总之,通过安全责任追究,不断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