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款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行使“安全检查、行政处罚、强制处理(停产停业、查封扣押)”三项职权,并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二项义务,重点加大计划执法检查、许可审查审批、强制管理措施、公众举报监察、联合监督机制等五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1.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实行计划执法检查
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安监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积极开展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这一法律条款要求每年度制定本地区执法检查计划,每季度通报一次计划执法检查落实情况,每月实施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率达到100%。每次检查应按“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五个要素进行记录归档,凡检查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及时进入整改程序,重大事故隐患应实行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
2.按照许可备案规定,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新安法第六十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安全许可备案的,应实行审查审批制度。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需做安全评价,安全设计需经政府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确认,试生产(使用)环节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方共同完成,最后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确认,方可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另外,还应做好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品、易爆品以及行政管控事项等规定报批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制度。
3.按照相关强制标准,实行强制管理措施。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三、四款明确规定了对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的,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政府安监部门有权联合其他执法机关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用、停工、停电(提前24小时通过)、停供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处理决定的强制性管理措施。这些强制措施的使用,要依据国家推行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但必须进入一定的审批程序,对被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进入“黑名单”监管,做到慎重使用。
4.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举报监察制度。
新安法第七十、七十一条款明确规定政府安监部门应建立公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惩机制,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核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打非治违”监管工作。新安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主要以举报核查、信访调查、暗访暗查、事故查处等形式,加大监察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监察机关的监察作用。
5.按照多位一体监管,建立联合监督机制。
新安法第五十七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监督,新安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款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众有权对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的实施举报监督等多位一体监管。并建立完善“社区报告监督、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等联合监督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多位一体”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