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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16年10月3日晚9:40许,高安市杨圩镇境内320国道余家店段,一辆开往高安方向装有石料的大货挂车(赣C-U4817)与一辆从高安返回杨圩镇的小轿车(所购新车尚未挂牌)相撞,货车侧翻导致小轿车上4人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宜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立即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11月16日,宜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市公路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高安市“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驾驶人孙卓,男,汉族,1977年03年2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证号:3622**********,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3年09月25日,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

2、驾驶人金高伟,男,汉族,1984年0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证号:3622**********,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1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驾驶人,已死亡。

3、当事人金高旺,男,汉族,1992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身份证号:3622**********,系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后排右侧,已死亡。

4、当事人金瑞鑫,男,汉族,2009年06月09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身份证号:3609**********,系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副驾驶座,已死亡。

5、当事人金百亻毛  ,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身份证号:3622**********,系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后排左侧,已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东风日产”小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金高旺,系金高旺于2016年9月16日购买的新车。该车系东风日产牌牌DFL7169MAL2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该车于2016年10月3日21时许从高安市区出发前往杨圩镇雷丰村蛇口自然村。

2、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江西省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该车系欧曼牌BJ4253SMFKB-12重型半挂牵引车/齐鲁中亚牌DEZ9400XXY重型厢式半挂车。赣CU4817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0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准牵引总质量为40吨。挂车赣CH707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核载32.6吨,实载110吨左右。该车发牌机关是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10万)。该车于2016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装载瓷土石矿从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华桥村出发前往高安市新街陶瓷基地恒瑞加工厂。

(三)事故道路情况及勤务安排情况

1、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320国道878KM+400M处(高安市杨圩镇塘头余家店村路段)道路南侧路外,此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高安城区方向,西至宜春方向,属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路宽为中间机动车道宽16米,双向四车道,两侧非机动车道各宽4米。在道路南侧有一条通往杨圩镇雷丰村的小路,小路宽5.4米。事发时路面干燥,天气为夜晚,无路灯照明,道路两侧无遮挡物,视线良好,未列入危险路段。

2、勤务安排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有关工作要求及厅交管局、宜春市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2016年9月26日,高安市交警大队安排部署了“一节两会”期间的道路安保工作,通过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的检查方式,每天确保一个城区中队在城区查处酒驾,辖区中队按照支队国省道联勤时间上路执勤。10月3日,高安市交警大队在城区主干道“人之常情”路口设卡检查,并查处酒驾1起。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金高伟,在瑞州商贸城(城郊结合处)附近吃饭,饭后未在城区活动。从出发地至事故发生地沿线的辖区高安交警大队杨圩、石脑中队,按照当时支队国省道联勤部署安排,执勤时间为凌晨2:00时至5:00时。因该起事故发生于晚上9:40时左右,故未发现该驾驶员酒后驾车行为。

(四)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7日,位于江西省高安市上湖街(原信用社一楼),法人代表为刘栋华,注册资金50万元整。该公司现有车辆30多台,20员工名。该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汽车租赁货物信息服务。公司办公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

(五)调取信息及检验鉴定情况

经实地调取相关信息,委托相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进行检验鉴定,结论如下:

1、经调取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GPS定位信息,显示该货车事故发生时瞬时最高车速为47公里/小时。货车行驶方向事故发生前路段设有50公里限速标识牌,事故发生时的瞬时最高车速在限速范围内。

2、经调取公安网车辆违法信息,显示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共有7次违法记录,时间均为2016年,其中在南昌有5条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在高安有1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和1条机动车牌号不清晰、不完整的。以上违法行为均未处理。

3、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系、转向系事故前技术合格,灯光系、其他安全设备事故前不合格;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事故前技术合格。

4、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厢外廊长/宽/高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显示货厢外廊实际尺寸为长13300mm,宽2650mm,高3670mm,货厢内部实际尺寸为长13220mm,宽2550mm,高2000mm。货厢外廊登记尺寸为长13000mm,宽2550mm,高3780mm,货厢内部登记尺寸为长12850mm,宽2370mm,高2200mm。根据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重中型货车、挂车外廊尺寸不得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并综合考虑到自动检测装置自身存在±1%左右的系统误差,该重型半挂车没有超过规定的限值,不视为非法改装行为。

5、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卓和金高伟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检测报告书显示孙卓的血样未检出乙醇成分,金高伟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6、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孙卓和金高伟的血样进行毒品检验,检测意见书显示两人甲基苯丙胺类、吗啡类、氯胺酮类胶体金法试剂盒检验均呈阴性,排除毒驾的可能。

7、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书显示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头左前角与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右前侧碰撞后,半挂货车向左侧倒地,车厢左前侧又直接碰挤小轿车右侧和车顶部,而后半挂货车左侧与地直接相碰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0月3日夜晚,孙卓驾驶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从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花桥村一私人瓷土矿(点群实业)装运瓷土石到高安市新街陶瓷基地恒瑞加工厂。当日21时40分许,途经320国道878KM+400M路段时,适有相对方向的金高伟驾驶的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左转弯行驶,孙卓驾车打方向避让致使车辆向左侧翻。致使车厢左前角压到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车上装载的瓷土石翻出将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掩埋,造成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驾驶员金高伟及小型轿车上乘坐人员金高旺、金瑞鑫、金百亻毛        共四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10月3日21时40分左右,高安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孙卓驾驶的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发生事故后,立即给交警、120急救中心报了警,随后打电话向公司老板刘栋华报告了事故情况,刘栋华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打电话通知公司经理周育林,周育林接到电话报告后自己一个人开车赶到了事故现场,协助交警对肇事司机孙卓进行了控制,看到现场有公安、交警、消防等正在救援,就没有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直至救援工作结束后才离开事故现场。

杨圩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分别接到事故发生地杨圩镇塘头村党支部书记余卫生的事故报告电话后,立即报告高安市相关领导,并带领值班干部赶到事故现场,同时通知事故现场周边塘头村、和平村、雷丰村、爱国村等4个村的干部及镇城管队队员共20余人到现场进行救援和稳控现场。杨圩镇党委书记杨春兰指挥杨圩镇参与救援人员与市交警大队、市120急救中心进行了施救、抢救、清运救援工作。

高安交警接警后,高安市交警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高安市政府应急办进行了报告。高安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及时向高安市领导进行了报告并组织《高安市值班信息》向宜春市应急办进行了报告。与此同时,高安市迅速启动了《高安市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调度公安交警、消防大队、杨圩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并成立了以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周小荣为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高安市及时组织和联系120救护车、装载车、挖机、吊装车、拖车等救援设施先后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同时组织交警、杨圩镇镇村干部等对事发路段进行管制通行,对围观群众进行了疏散和劝离,对涉事车辆进行了扣押,对肇事司机进行了依法控制。当晚12点左右,伤者全部从货车底下移出,经120医生鉴定,4名伤者已全部死亡,死者遗体被送往高安市殡仪馆存放。10月4日凌晨3时左右,事故现场全部清理到位。

2016年10月4日8时左右,宜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万秀奇、宜春市安监局局长鄢礼俊、高安市政法委书记付命候、高安市公安局局长周小荣等赶赴现场,召集宜春市、高安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维护稳定等工作进行研究并部署。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金高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抢行,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驾驶人孙卓在驾驶的机动车上路时所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核载32.6吨,实载110吨左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该公司没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台账没有建立,只有简单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三是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安全教育仅停留在对员工口头提醒和短信、微信的通知上,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安全例会、培训等记录。

2、上高县治超站监管货车超载不到位。孙卓驾驶的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从由袁州区新坊镇到高安阳圩镇事故发生地,途经袁州区、万载县、上高县、高安市,所经过的治超站仅有上高县治超站。上高县治超站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货车超载行为,治理货运车辆超载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10·3”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

1、金高伟,无号牌“东风日产”小型轿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抢行,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孙卓,赣CU4817/赣CH70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所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驾驶的机动车所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3、刘栋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

4、周育林,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经理,分管业务和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员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周育林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由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龚志催,上高县治超站中队长,事故发生当日上高县治超站值班班长,在事故货车运输超载的货物途经上高治超站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警告处分。

6、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安监部门对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高安市“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惨痛,充分暴露出驾驶员安全行车观念欠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面,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在全市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和货运车辆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交警部门队伍建设,督促汽车货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企业隐患治理自查工作台账,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汽车货运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格落实汽车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单位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大地汽运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企业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证、上岗证、超载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各级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强化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排查。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超速、超载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推动治理,对暂时不能治理的道路隐患要通过警示牌及向社会发布提示信息等措施提醒驾驶员,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结合今年来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入开展针对性的宣传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媒体曝光一批较大交通事故、重点违法行为以及典型案例,并制作成警示教育片,发放至园区企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学校等场所和单位进行播放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注意事项,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强化国省道联勤卡口、执勤站点、窗口单位等宣传作用,张贴出行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为司乘人员提供良好的交通安全学习平台。抽调精干警力深入开展“五进五宣传”,深入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园区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以及辖区百姓,宣传超员、超速、超载行驶、酒后驾驶等危害行为。

高安市“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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