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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高安“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0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高安发生一起重型厢式半挂车撞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11月15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高安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11·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调查了相关地方和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熊金华,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25**********,户籍地:抚州市**********,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FB2809/赣F7C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其初次领证时间为1995年6月14日,有效期止2023年6月14日,驾驶证状态扣押(因此事故需要吊销)。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FB28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东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剑国,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汽贸城5栋6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月20日,该车于2019年12月20日在抚州市东乡区宏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办理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月31日。该车目前有2条交通违法未处理。

2.赣F7C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东乡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熊剑国,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汽贸城5栋6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月20日,该车于2019年12月11日在潮州市锐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月31日。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止。状态正常。

(三)企业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法人代表:熊剑国(男,身份证号:3625**********,抚州市东乡区人,家住抚州市东乡区圩上桥镇上黄村熊家组14号)。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目前共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24台,管理人员5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熊金华驾驶赣FB2809/赣C7C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着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驶到891KM+1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苏宏元、刘玉兰、王诺汐发生相撞,造成行人苏宏元、刘玉兰当场死亡、王诺汐重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货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信息报送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1日21时37分,高安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320国道891KM+100M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高安市交警大队城北中队于21时41分先期到达现场,协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向大队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同时,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确认死亡多人后,立即报告大队指挥中心并逐级上报。接到现场民警情况反馈后,大队长、分管事故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随后宜春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晓寰带领秩序科等人赶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1月1日21时47分,“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下达救护车出现场的指令,并于21时56分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工作。

2.信息报送情况

11月1日21时37分,肇事司机熊金华向高安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报警。22时45分,宜春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高安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报告称“发生一起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22时46分电话报告宜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2时47分电话报告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指挥中心,23时10分收高安市交警大队简报,23时12分将简报发送至宜春市公安局,23时35分将简报发送至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11月2日7时,接高安市交警大队报告称“伤者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分别报宜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指挥中心。

事故发生后,高安市交警大队立即向高安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报告,并电话向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11月1日晚高安市委办公室及时发布了《高安重大紧急信息》。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熊金华支付了丧葬费,目前三具尸体均已火化。根据当事人申请,高安市调解中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部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调解协议。

截至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过激行为,本起事故未造成相关社会舆情。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苏宏元,男,48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324**********,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行人。事故中已死亡。

刘玉兰,女,48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24**********,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系苏宏元的妻子,行人。事故中已死亡。

王诺汐,女,2岁,汉族,身份证号:3306**********,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系苏宏元的外孙女,行人。事故中已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1.55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 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320国道891KM+10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高安城区方向,西至上高县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两旁设非机动车道,道路单向全宽11.4M,南侧道路两根斑马线相距26M。事发时为阴天。

2.肇事驾驶人情况

(1)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熊金华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所送血样中吗啡、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均呈阴性,且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毒驾、酒驾。

(2)因熊金华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11月2日高安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送看守所拘留前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体检后,未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

2020年11月6日高安市交警大队认定熊金华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熊金华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于11月10日向宜春市交警支队提起复核申请,经法制大队阅卷后集体讨论,决定维持高安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10日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3.车辆驾驶情况

通过调取肇事车辆的GPS速度监控数据,事故发生时该车的时速约70km/h(经调查该路段无限速标志牌,事发路段属于国道路段)。

4.车辆痕迹检验及安全技术鉴定情况

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赣FB2809/赣C7C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车辆转向系合格,制动系、灯光系、其它安全设备、车厢外廓尺寸不合格(详见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检字348号)。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熊金华的血样进行吗啡、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熊金华血样中吗啡、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均呈阴性(详见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11017-1号毒物初筛司法鉴定意见书)。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熊金华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熊金华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详见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11017号乙醇定性及定量鉴定意见书)。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FB2809/赣C7C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对赣FB2809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C38挂(挂车)车头正面直接碰撞人体后,左右两侧轮胎又直接碰挤人体可以形成(详见江西神州[2020]痕鉴字第204号痕迹鉴定意见书)。

综合分析上述道路、驾驶和天气等因素,当事人熊金华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斑马线)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高安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高安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认真落实安全各项任务和防范措施。建立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深走实。为了解决隐患问题,高安市政府持续深化专项整治、细化隐患治理、强化源头管控。

(二)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工作责任机制,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强化了安全基础建设,深化“四好农村公路”创建工作,对部分陡坡、急弯、临崖路段进行了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加固维修县乡公路危桥多座,全力保障公路通行安全。进行了隐患大排查活动,狠抓隐患大整改,主抓源头,开展平安创建。开展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高安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高安市交警大队

高安市交警大队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强化路面巡逻管控、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行为、交通安全宣传等措施,全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全年督促催办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重点驾驶员“清零”工作;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并下发隐患整改函,增设前置信号灯、振荡线、提示标牌。深入开展“减量控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金秋攻势”、百日专项整治、货车“亮尾”等行动。宣传力度持续强化,用“高安乡土话”自编宣传音视频;举办第三届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竞赛。

五、事故的性质

经认真分析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高安市交警大队等部门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以及车辆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抚州市东乡区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容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企业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内容不全,记录不规范;企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比较少,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实行闭环管理;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和报备,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抚州市东乡区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车辆只收钱不管理。

(二)处理意见

1.抚州市东乡区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疏于日常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伍拾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2.责成抚州市东乡区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对赣FB28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的两条交通违章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吸取“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压实全市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道专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环节,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发起“源头监管”攻势,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市道专办印发了《关于提升路灯照明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作用的通知》,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天气情况灵活调整路灯开关时间,同时要增加路灯安装,切实发挥路灯照明在夜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的作用。二是各地要坚持源头排查与路面查缉相结合,紧盯5、7座以上大客车、“两危一货一校”、农村面包车等高风险车辆,加强动态清零、滚动清零,最大限度消除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

(二)发起“路面管控”攻势,严惩交通违法。一是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参与百日整治,将全市的国省道沿线派出所纳入公安交管部门国省道错时联勤工作,提升路面的见警率和管事率。同时,各局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综合执法勤务模式,落实好重点区域、路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二是加强酒驾醉驾查处,每周五开展周末夜查统一行动,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统一行动期间,全市共查处酒驾100起,醉驾15起。三是大力开展“百日会战”,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开展区域集中统一行动,严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三)发起“宣传警示”攻势,强化安全意识。一是针对近期行人事故多发的情况部署了对全市国省道沿线开展进村入户宣传,通过“大白话”的形式告知他们夜间出行注意事项。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纸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旧媒体平台,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曝光力度,扩大打击震慑影响力,以案说法提升群众安全文明意识,营造浓厚整治氛围。三是充分利用群众赶集日的有利时机,深入乡镇集市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超速、超载车辆,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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