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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6.18”较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萍乡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5年6月18日15时20分,在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三湾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总会、市检察院反渎职局组成的萍乡市安源区“6.18”较大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处置情况

1.事故经过

2015年6月18日下午,刘志军驾驶闽AC6258(闽AW959挂)重型牵引半挂车沿S231省道由芦溪县南坑镇往萍乡市区方向行驶。15时13分许,行至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三湾路段时,货车甩尾致车身左侧后部与相对行驶、由贺跃谦驾驶的赣J31403中型普通客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行车记录仪显示),造成客车失控坠入道路东侧南坑河中,致使乘客5死2伤的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2.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信萍同志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忠平等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开展救援等工作。6月19日,省交警总队赶到现场查看情况。

现场由安源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处置指挥部,由交警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勘查及事故车辆的打捞,五陂镇组织人员沿河搜救,南坑镇负责失踪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已到位,家属情绪稳定。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AC6258(闽AW959挂)重型牵引半挂车,注册所有人:王龙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幸福苑3座506单元,车架号为*39596,发动机号为*52299060,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准牵引40吨,事发时货车为空车。肇事后,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意见:该车车况不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况属不正常(制动系:挂车各轴制动摩擦片厚度超出标准范围内(蹄片磨损厚度不得超过2mm),制动鼓磨损超标(呈阶梯状),整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2.赣J31403,安源牌中型普通客车,注册所有人:江西省芦溪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架号为*192033624,发动机号为*94021333,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2月21日,检验有效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核载19人,实载7人。

(三)肇事驾驶员情况

1.刘志军,男,36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锦塘村金桥巷919号,驾驶证领取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准驾车型A2,其自述与注册车主王龙全为合伙人,各出资50%。

2.贺跃谦,男,31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金钩湾村,驾驶证领取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准驾车型A1A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从2012年7月9日至今,有一般违法行为共5起,未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1.福州市建州物流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成立在福州市鼓楼区运管所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车辆数共计325辆。

2.芦溪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注册号为360323210000142,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整,为独立经营的民营企业,车辆45辆。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货车驾驶员刘志军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闽AC6258(闽AW959)重型牵引半挂车,在弯道行驶遇车相会时,操作不当,致使货车车厢左后角与相向行驶的客车赣J31403左前侧发生碰撞后,客车坠入河中,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肇事车辆驾驶人贺跃谦、童深华(线路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规经营,擅自越线,私自揽客。

2.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车辆异地违规运输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车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客运车辆“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道路运输局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道路运输公司和车站的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存在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特别是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客货运企业安全监管和督促指导不力。

4.肇事车辆车况不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未及时对车辆采取强制二级维护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18”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货车违规营运、操作不当,货运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刘志军,肇事车驾驶员,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在闽AC6258(闽AW959)重型牵引半挂车车辆停止营运的情况下进行违规营运活动,导致5死2伤较大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童深华,萍乡市芦溪县公交公司(线路承包人),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批准肇事驾驶员贺跃谦越线违规经营,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萍乡市客运主管部门予以除名,列入黑名单,在萍乡市范围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建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芳,福州市建州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肇事车辆报停期间未告知肇事车辆车主停运,欺上瞒下,对企业监督管理不力,致使车辆长达半年之久违规营运,导致5死2伤较大交通责任事故发生,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贺跃谦,肇事车驾驶员,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站,违规越线经营,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建议芦溪县公交公司予以开除并列入黑名单,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巴其群,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南汽车站安全监管值守人员,未认真履职,对违规进站车辆监管不到位,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市客运主管部门予以开除。

6.张庭育,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南汽车站安全监管值守人员,未认真履职,对违规进站车辆监管不到位,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市客运主管部门予以开除。

7.曾佑纯,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南汽车站站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6.18”事故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建议萍乡市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撤销其城南汽车站站长职务,五年内不能担任如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8.游耀民,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客车营运,作为城南汽车站的主管部门之一的分管领导,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对车站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9.汤文德,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对车站安全监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10.顾图强,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萍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南汽车站驻站办主任,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进站车辆监管不到位,对“6.18”事故的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郭毓春,市运管处科级干部,城南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人,作为城南汽车站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6.18”事故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2.朱光荣,福州市鼓楼区运管所副所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6.18”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3.肖万军、萍乡市客运所副所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6.18”事故发生负有车站安全监管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4.甘志道,芦溪运管所副所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安全防范有失职行为,对“6.18”事故发生负有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福建省福州市建州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无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特别是闽AC6258(闽AW959)重型牵引半挂车车主在未申请车辆报停的情况下,擅自将事故车辆于2015年1月7日报停(报停期间该公司仍在收取管理费),且未告知肇事车辆车主,造成长达半年之久车辆违规营运,导致5死2伤较大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65万元罚款。

2.萍乡市芦溪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直接负责肇事车辆的主管人员管理不力,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6.18”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客运监管,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加强客运车站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车站管理人员的保障力度,确保有责必有岗,有岗必有人,使这些日常管理制度能够正真得到履行。

2.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基层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督力度,尤其是“两客一危”和GPS视频监控,企业要重点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就要监督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拒不履行整改要求的企业要采取处罚措施。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于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落不落实在于企业的日常管理严不严格。货运和客运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坚决纠正非法经营、违规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就目前而言,在如何确保农村客运经营安全的问题上,建议加大对农村客运营运秩序的整治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落实。

4.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学习,进行典型事故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探讨交通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方法。此外,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和家属座谈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警示教育体系。

5.加强对道路安全设施的完善。重点对公路路基、路面、涵洞等安保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临水临崖(重点路段建立波形防护栏)、急弯陡坡路段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6.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认真开展全市客运行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成册,落实责任人,做到安全隐患治理“五到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特别要开展客车越线经营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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