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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萍乡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21年5月1日10时25分,赣J2568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集镇沿萍麻线、桐三线往白竺方向行驶,途经萍麻线麻山镇桐田村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从麻山镇往萍乡方向直行的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碾压,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3人全部死亡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要求全力抢救,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做好善后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5月6日,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湘东区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湘东区应急管理局、湘东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同志组成的湘东区“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立后,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对事故进行了分析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肇事车辆、当事人及道路天气情况

(一)  肇事车赣J25682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赣J25682号重型自卸货车:陕汽牌,车辆号SX33105C426B,车辆识别代号LZGCR2V63LX035938,发动机号WP12.430E50*1420C016006*,外廓尺寸长10950MM、宽2550MM、高3450MM,货箱内部尺寸长8000MM、宽2350MM、高1500MM,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发证机关:萍乡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当前状态为正常,现车辆所有人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事发时未装载货物。使用性质为货运,营运证号360313222826,发证机关:萍乡市湘东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20年5月22日,事发时营运证有效。

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20036030000032496,有效期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该车辆近三年内无死亡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15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制动系、转向系、灯光均合格,后视镜符合相关标准。该车(赣J25682)车况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萍乡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赣J25682重型自卸货车外观查验,该车外观形状存在以下问题:

(1)实车测量该车外廓尺寸高度为3670MM,误差220MM;内部尺寸高度为2100MM,误差600MM,误差不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存在非法加装栏板、非法加装刹车降温水管,与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和注册登记时行驶证外观不符,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3条等之规定。

(2)该车身货箱两侧、货箱后部、车身前部加装了向前行驶时向后方、向前方照射的强灯具,影响其他车辆驾驶人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条等之规定。

(3)该车后下部、车身前部未安装防护装置,后下部、前部存在人员卷入或者追尾碰撞时人员钻入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条等之规定.

(4)该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严重缺失,不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车身后未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条等之规定。

(5)该车货箱左右两侧未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7条等之规定。

2.肇事车赣J25682号驾驶人陈永,男,汉族,36岁,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西冲散户69号,身份证号:360302198509122519,准驾车型A2D,档案编号360300337578。2004年4月24日初次领证(申请准驾车型A2),2010年10月11日申请增驾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4日,发证机关: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学习教育及审验情况正常,考试成绩合格,办理情况正常。陈永近三年无死亡以上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有25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2009年8月25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发证机关:萍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考试成绩合格,办理情况正常,有效期至2021年8月16日。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陈永酒驾、毒驾嫌疑。

陈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5月1日被湘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5月7日被湘东区公安分局释放及取保候审,现移送起诉办理中。

(二)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乘人情况

1.赣JM4252普通二轮摩托车:红色大阳牌DY125-16,车辆识别代号LATPCJLY582326277,发动机号83345919,登记所有人陈伟,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注销。出厂日期2008年10月8日,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7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9月18日,发证机关:萍乡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近三年未检验。总质量260kg,整备质量110kg,核定载客2人。该车辆近三年内无死亡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录。

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摩托车鉴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制动系:该系统内部零件装配齐全,前轮为液压制动形式,制动泵存在一定故障,制动蹄片磨损超出标准,后轮为机械拉索形式,拉索行程过长,蹄片磨损,整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2)转向系:该车转向系内部零件装备齐全,转向把手、前叉连接可靠,转向系统技术性能良好。

(3)外观检验:方向把手上非法加装遮阳伞支架。

该车(赣JM4252摩托车)车况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机动车检验标准的要求。

2.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陈伟,男,汉族,47岁,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北村骆家32号,身份证号:360313197412203552,准驾车型B2D,档案编号360300528844。2009年9月2日初次领证(申请准驾车型D),2011年12月7日申请增驾准驾车型B2D,2015年8月17日期满补换证。驾驶证有效期自201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近三年学习教育及审验情况正常,考试成绩合格,办理情况正常。陈伟近三年无死亡以上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录。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陈伟酒驾、毒驾嫌疑。于该事故中死亡。

3.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陈希瑶,女,汉族,6岁,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北村骆家32号,身份证号:360313201501093526,与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伟系父女关系,于该事故中死亡。

4.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陈希宇,男,汉族,9岁,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北村骆家32号,身份证号:360313201109073555,与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伟系父子关系,于该事故中死亡。

(三)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萍麻线(萍乡市麻山镇桐田村交叉路口),东往萍乡市区方向,西往麻山方向,南往319国道方向,北往S533省道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从麻山往萍乡方向道路南侧设有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辅道,辅道与主干道之间有绿化花坛作为隔离设施,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标志、标线不清晰。

事发当日,湘东区麻山境内天气: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日10时25分许,陈永驾驶赣J25682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集镇沿萍麻线、桐三线往白竺方向行驶,途经萍麻线麻山镇桐田村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从麻山镇往萍乡方向直行由陈伟驾驶的赣JM4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希瑶、陈希宇)碰撞后碾压,造成陈伟、陈希瑶、陈希宇3人当场死亡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5月1日10时30分,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接当事人陈永报警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同时向上级报告。10时45分,湘东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勘查调查。交警支队、湘东区应急局、麻山镇政府、麻山派出所等单位同志先后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湘东区政府领导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处置。萍乡市湘雅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摩托车上3人均已死亡。12时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秩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1”事故造成3人死亡、摩托车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事故发生时陈永驾驶货车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2.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

事故发生时陈永驾驶货车右转弯时未及时避让直行由陈伟驾驶的摩托车。

3.车辆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安全投入不足。经检验鉴定,陈伟驾驶的赣JM4252普通二轮摩托车系统内部零件装配齐全,前轮为液压制动形式,制动泵存在一定故障,制动蹄片磨损超出标准;后轮为机械拉索形式,拉索行程过长,蹄片磨损,整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方向把手上非法加装遮阳伞支架。

4.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陈伟驾驶赣JM4252普通二轮摩托车违规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按照规定驾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综上,当事人陈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陈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陈希瑶、陈希宇无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该路口为红绿灯控制十字路口,路口四方路宽不一致,仅路口往麻山镇方向为双向4车道加辅路,其余三个方向均为双向2车道,车流量大,存在摩托车、货车混行;路口斑马线模糊不清,无非机动车专用道。

2.赣J2568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陈勇(身份证号:360302197510125018,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下镇大田村15组),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萍乡市弘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跃华,成立日期:2015年3月26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住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销售部门购买该车辆后,将该车辆挂靠在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资,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住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有车辆169辆,其中自卸车23辆,牵引车68辆,挂车78辆,以上所有车辆均为挂靠关系。该公司自2021年1月至今每月组织了安全例会,但实际参会人员平均每月只有17人,只有10%的人员参加过安全例会,且安全例会流于形式,未开展实际的安全教育,肇事司机陈永及赣J25682货车车主陈勇均未参加过安全例会。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货车驾驶员缺乏管理,未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导致货车驾驶员驾车麻痹大意,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

3.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认识不够深刻,存在超员、无保险、未年检等违法行为。

4.由于肇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盲区,在途经事故发生路段右转弯时未能发现右侧直行的摩托车而造成此次较大事故的发生。货车因盲区无法及时发现突发情况,是货车这个群体发生事故难以避免的一个诱因。

(三)事故性质

“5·1”事故是赣J25682货车驾驶员陈永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没有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所属车辆失管失控,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二)涉事相关部门

1.麻山镇人民政府。对该镇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路段是麻山镇中心路段,该路段长期存在摩托车货车混行、路口斑马线模糊不清等安全隐患,麻山镇人民政府未有效排查并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2.湘东区交警大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行驶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对所属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3.湘东区交警大队麻山中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事故车辆赣J25682长期从其责任路段通行,未发现其车辆存在违法改装行为,对责任路段事故车辆存在违法改装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治理“一盔一带”工作落实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4.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班子分工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单位整改,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工作不得力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经事故调查及收集有关资料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伟,赣JM4252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车辆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应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陈永,赣J2568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非法改装车辆,事故发生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8人)

1.晏华,中共党员,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副镇长,分管全镇住建、交通、S311建设等工作。对该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2.梁航,中共党员,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交通管理站站长,负责交通建设、公路养护、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对该镇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陈春华,中共党员,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局长,主持分局行政工作。未督促下属认真履职,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提醒谈话。

4.何建良,中共党员,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机务管理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单位整改,未认真履行职务,存在工作不得力的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李小武,中共党员,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路政队大队长,负责湘东分局国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单位整改,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工作不得力的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6.谢模生,中共党员,湘东交警大队麻山中队民警,负责麻山镇、腊市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通行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治理“一盔一带”工作落实不到位;其未发现赣J25682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及摩托车超载等行为,履职不到位,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7.白永鑫,中共党员,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湘东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治理“一盔一带”工作落实不到位,查处打击车辆违规通行等行为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周勇安,中共党员,湘东交警大队麻山中队中队长,负责麻山镇、腊市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通行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治理“一盔一带”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排查治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萍乡市骏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并予以处罚。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责成湘东区人民政府向萍乡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责成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范履职。

责成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湘东交警大队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范履职。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货运企业、车辆源头管理

严格落实公安部《警保合作劝导站建设指南》要求,充分发挥警保合作劝导站的作用,切实加强乡镇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源头管控力度,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个体货运交通安全责任制。当地政府及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共建共治加强货运企业源头管理,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货运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

(二)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减量控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部署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集中整治行动安排,深入开展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路面管控。根据辖区货车交通流量及违法、事故等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将警力和精力向货物运输通道等重点路段和夜间、清晨等事故多发的重点时段倾斜。以深化治理超限超载为牵引,在国省道重点治理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共享单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超载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当地人民政府及路政管理、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安全设施保养维护等工作。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县(区)道专委要组织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双微一抖”、短信平台向货运企业负责人及货车驾驶人集中推送。加强企业负责人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辖区货车违法和事故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记者跟随执法活动采访,现场报道统一行动,曝光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视专栏、报纸专刊、互联网专版,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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