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工山镇戴汇谢家圲岛岸“10•13”翻车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020年10月13日6时20分许,季某某驾驶皖B4***9三轮汽车从工山镇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运载60套模具和8名民工赶往合荷路改造工程工地,行驶至戴汇谢家圲通往戴公山岛岸工程道路下陡坡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李新宇县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当日上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褚亚红主持召开了事故善后处置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交管大队立即启动事故调查。10月19日上午,副县长刘敏再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在县交管大队调查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开展全面调查。依据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成立了工山镇戴汇谢家圲岛岸“10•13”翻车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凌会文同志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工山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并结合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结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0年10月12日,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准备10月13日7时开始混凝土施工,工程负责人牧某某、张某某联系从事运输业务的季某某,让其在10月13日7时之前将位于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的60套钢模具运至合荷路改造工程工地。牧某某、张某某同时安排张某宝、徐某明、张某文、刘某发、杨某青、王某保、周某保、阮某瑞等8名民工13日7时前自行前往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上下模具。

10月13日5时20分许,季某某驾驶皖B4***9三轮汽车赶往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途中,在戴公山下的千山水库遇到正在等候的8名民工,由于8名民工骑电瓶车无法驶上前面上山的陡坡道路,所以均乘坐季某某三轮汽车赶到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将60根钢模具装到三轮汽车上。

6时15分许,季某某驾车将钢模具运往合荷路改造工程工地,8名民工由于电瓶车在千山水库旁边,继续随车下山。

6时20分许,季某某驾车行驶至下山道路陡坡路段时,车辆失衡向右侧翻出路外。

(二)事发现场和事故车辆情况

1事发地点位于谢家圲村至戴公山林区上山道路上,路宽4.55米,水泥路面,坡道角度约40°。该道路原为戴公山林场防灭火通道,属于应急通道。今年5月份,工山镇政府为建设戴公山岛岸景点,将该道路进行拓宽改造(蓝天公司施工),目前只完成了拓宽工程,由于8月份山上岛岸工程开始施工,时有运输建筑材料车辆上下,沥青路面待景点工程施工结束再进行铺设,是一条正在改建中的道路,进入该道路的路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或限制社会车辆进入。

2皖B4***9号三轮汽车(低速车),蓝色、“五征”品牌,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31日;已投保交强险;车辆核定载客2人,事发时实载9人;核定载质量490kg,事发时实载2920kg(货)。经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事发时转向性能处于有效状态;气压制动系统的右后轮制动分泵气压连接管路见破损开裂痕迹,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1.5规定“……制动软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季某某,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4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后第一时间酒精检测为0mg/100ml。

3根据南陵县气象局提供资料,10月13日事发地天气为晴到多云,无降水,最低气温17.4℃,最高气温24.8℃。日出日落时间:05:57-17:07。事发时视线良好。

(三)事故救援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伤势较轻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向项目负责人牧某某、张某某报告,牧某某、张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向工山镇政府报告。随后,120救护车、工山派出所、事故大队赶到现场。县政府李新宇县长等县领导和工山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陆续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徐某明(男,身份证号码:340223****09218116,南陵县工山镇柏一村人)当场死亡,张某文(男,身份证号码:340223****0725813X,工山镇柏一村人)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季某某、张某宝、刘某发、杨某青、王某保、周某保、阮某瑞等7名伤者,目前伤势稳定。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万元左右。

二、事故单位、人员和相关工程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和人员情况

1

(1)工山镇政府经公开抽取确定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工山镇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44.5197万元,并于2020年8月6日签订合同。

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01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排水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建筑企业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工山镇政府经公开抽取确定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为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中标单位,中标价25.2514万元,并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合同。工山镇政府委托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并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监理合同。

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为伍仟零捌万圆整,法定代表人吕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企业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为2009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监理:第三方评估等。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乙级。

2

芜湖市泽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以上工山镇政府两个工程项目后,均将项目转包给安徽鼎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牧某某个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工程由牧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其中混凝土工程部分分包给张某某,张某某负责提供模具和组织民工施工,初步口头约定价款为34元/m³。

(1)牧某某,男,身份证号:340223****12307812,工山镇大工村人,为安徽鼎权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股东之一),经常以个人名义承揽小型建设工程,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2)张某某,男,身份证号:340223****05118115,工山镇工山村人,经常以个人名义承揽小型建设工程,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二)模具运输情况

工山镇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清单中的停车场原设计为砂石路面,为提高停车场质量和改善美观,工山镇政府安排承包人牧运动将该工程中的石子停车场改为水泥路面停车场,由张某某组织混凝土施工,施工过程中使用钢模具。10月13日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开始施工,牧某某、张某某联系从事运输业务的季某某,由季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皖B4****)将水泥停车场施工使用过且已经拆卸的60套钢模具装运至合荷路改造工程工地,并安排8名民工自行前往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工地配合季学平上下模具,没有安排专门车辆接送民工上下山。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皖B4***9三轮汽车车主、驾驶员季某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人货混装,超载超员在未竣工的道路上行驶,民工无安全意识,乘坐非载客车辆,致使车辆失控后翻出路外,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在成为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中标单位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安徽鼎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牧某某个人进行施工,牧某某又将工程混凝土部分分包给张某某个人。这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在专业技术、机械装备、施工经验、组织能力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需要,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2工程中标单位与承包人牧某某,牧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均未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标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承包方安全检查和统一管理不到位。工程承包人牧某某、张某某对民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组织民工运输钢模具前,安全交底不到位,也未安排专门车辆接送民工上下山,致使民工违法乘车发生事故。

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荷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制止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将合荷路改造工程违法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的违法行为。

工山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和合荷路改造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制止违法承包、非法转包行为;对未竣工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或限制社会车辆进入施工道路。

(三)事故性质认定意见

综合以上原因,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季某某驾驶三轮汽车超员超载在未竣工的道路上行驶,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非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季某某,皖B4***9三轮汽车所有人、驾驶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人货混装,超载超员,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季某某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牧某某,安徽鼎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无相关施工资质,违法承揽工山镇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和合荷路改造工程后,又非法将混凝土工程分包给张某某施工,未签订承包施工和安全合同,对民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安排民工运输钢模具前,安全交底不到位,也未安排专门车辆接送民工上下山,致使事发车辆人货混装、超载超员,民工违法乘车,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牧某某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某某,无相关施工资质,违法承揽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和合荷路改造工程混凝土施工,未签订承包施工和安全合同,对民工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民工运输钢模具前,安全交底不到位,也未安排专门车辆接送民工上下山,致使事发车辆人货混装、超载超员,民工违法乘车,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张某某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某某,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安全检查和统一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违法将工山镇合荷路改造工程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牧某某个人,对承包方安全检查和统一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合荷路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制止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将合荷路改造工程违法转包给无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的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戴公山岛岸配套工程、合荷路改造工程和戴公山防火道路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监管和未竣工道路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工山镇政府向县政府作深刻检查。

五、防范整改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加强小工程的安全监管,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对小工程、小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大执法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各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违法承包、非法转包行为。工程施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临时用工、民工和特殊作业人员扎实开展岗前、岗中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加强法定以外道路的隐患整治,切实提高交通运输监管水平

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行业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源头管理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驾乘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要突出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道路等法定道路以外的道路安全整治,对不具备对社会开放的道路,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或限制社会车辆通行,严禁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擅自改变或在扩大专业道路用途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镇交管站、村交通协管员职责,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镇、村交通运输监管水平。

工山镇戴汇谢家圲岛岸“10•13”翻车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7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