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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15日

2018年7月13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安徽恒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维修道路清扫车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安监局局长、安民街道有关领导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善后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进行了安排。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唐杰为组长,区安监局局长计震为副组长,区监察委、区住建委、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会、雨山公安分局、安民街道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和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安徽恒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烨物业)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华杰。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村31-403。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劳动服务;清洗保洁;房屋租赁;病人、老人护理服务;水电维修;道路清扫保洁;数字化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绿化养护;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停车场管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2、马鞍山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物业)成立于2006年10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注册资本:2037万。公司注册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路700号-119。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清洗保洁;劳动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咨询;室内外装饰;花卉销售;设备维修服务;房屋租赁;病人陪护服务;餐饮服务(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绿化养护;搬家服务;市政道路(路面)清扫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停车场管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业务承揽概况

2018年1月1日,恒烨物业与华业物业签订了《车辆使用权租赁合同》,恒烨物业向华业物业租用了三辆道路清扫车,车牌号分别为:皖E0***8、皖E1***7、皖E1***6,承租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力、义务和安全责任。

林国正是华业物业一名退休职工,因多年驾驶道路清扫车,对道路清扫车的工作区域(清扫部分)比较熟悉,具备一定修理能力。退休后,林国正购买了清扫车工作区域维修所用的成套工具,承揽了华业物业、恒烨物业等多家物业公司清扫车工作区域(清扫部分)的维修工作,但林国正与华维修车辆单位双方都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每次修理后,由林国正提供维修项目结算单和在外开具的抵扣发票给维修车辆单位结算酬劳,维修车辆单位再将酬劳转账至发票所在单位或林国正的银行卡上。2017年11月,经林国正介绍,华业物业又将清扫车的动力部分交给马鞍山大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运汽修)维修,华业物业和大运汽修双方也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因恒烨物业承租华业物业的清扫车一直在大运汽修维修,所以经华业物业介绍,承租的清扫车需要维修、保养时,继续在大运汽修维修、保养。恒烨物业与大运汽修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产生的费用由华业物业垫付,年底华业物业再与恒烨物业结算。皖E01738号道路清扫车因刹车系统和清扫区域故障,故于2018年7月9日来大运汽修进行维修。因车辆所有权是华业物业,大运汽修内还有华业物业其他车辆在进行维修,故恒烨物业将皖E01738的接车、试车工作一并委托给了华业物业的车队队长。7月11日,该车刹车系统维修完毕后,由华业物业车队队长张琪到大运汽修对维修车辆进行试车,试车后张琪表示刹车需要进一步调试。7月12日上午由大运汽修调试刹车完毕后,大运汽修通知华业物业车队副队长彭学勤来接车、试车,彭学勤试车完毕后,将车停在大运汽修门口空地上,准备交由林国正维修清扫车的清扫部分。12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因该车停放处离大运汽修门口较近,阻碍了大运汽修维修车辆进出。大运汽修再次告知彭学勤将车开走,但彭学勤并未将该车开走,而是因维修需要直接将车交给了林国正。林国正于当日下午6点多,将车挪车至事发地(大运汽修门口与旁边苏果超市交界)的公共空地上。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3日上午,林国正一直在大运汽修门前对其他清扫车辆进行维修,华业物业车队队长张琪、副队长彭学勤、大运汽修负责人张瑞、技术指导林建平、修理工冯娣娣都在现场,快到中午时,华业物业车队队长张琪离开了大运汽修,离开前还嘱咐了副队长彭学勤,看一下下午林国正对皖E01738号清扫车清扫部分维修时需要换下哪些配件。因天气炎热,中午过后,林国正及彭学勤、张瑞、林建平、冯娣娣等人都在大运汽修的空调房间内休息,直至下午4点10分左右林国正来才到事发地公共空地上开始对皖E01738号清扫车进行维修,此时张瑞、林建平有事先离开了大运汽修,冯娣娣背对着林国正在大运汽修内维修车辆,彭学勤在一旁看林国正修理。下午4点40分左右,林国正被清扫车工作区域后箱盖砸中,并将其压在清扫车工作区域内。大运汽修修理工冯娣娣听到身后的声响,回头发现后林国正被压在清扫车工作区域内,赶紧去抬车后箱盖,当时在旁边接电话的彭学勤发现后也过来帮忙,结果车后箱盖太重无法抬起,修理工冯娣娣跑回公司拿取千斤顶,彭学勤边向周围群众呼救,边打电话报警,直至消防119赶到现场,才将林国正从清扫车后箱盖下救出,随后林国正被送往市十七冶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救援。

下午4时40分,大运汽修工人冯娣娣、华业物业车队副车队长彭学勤发现林国正被压后,试图抬起后箱盖,救出被压住的林国正。

下午4时42分,冯娣娣跑回大运汽修公司拿千斤顶实施救援,并拨打了大运汽修负责人张瑞的电话。彭学勤大声向周围群众求助,并拨打了“110”、“119”等急救电话报警求助。

下午4时45分,大运汽修负责人张瑞等人也赶到现场参与救援,现场约有十几名群众参与了救援工作,都未能将清扫车后箱盖抬起。

下午5时,消防“119”赶到现场,让救援群众撤离,设立了警戒线。

下午5时02分,消防动用电动液压千斤顶将车后箱盖顶起,将林国正救出。

下午5时10分,林国正被赶来的“120”送往市十七冶医院急救,并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相关部门联动紧密,处置得当。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林国正,男,61岁,身份证号码:342425****0810****,安徽省六安市人。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林国正被皖E01**8号清扫车工作区域的后箱盖砸压致死。

2、间接原因:

(1)林国正没有维修资质进行清扫车维修承揽。

(2)林国正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时未按操作规程将清扫车工作区域后箱盖防护支撑杆支起的情况下,进行清扫车工作区域后箱盖液压支撑维修,导致液压油泄放后后箱盖砸落。

(3)恒烨物业未对林国正的维修资质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清扫车交给林国正维修,存在以包代管的情况,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安全监管责任。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林国正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相应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维修作业。在修理的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维修,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林国正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恒烨物业将清扫车工作区域(清扫部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林国正,也未签订任何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管理,以包代管,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3、恒烨物业法定代表人卜华杰,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区安监局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30%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恒烨物业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恒烨物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前落实安全等相关资质的审查工作,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3、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该起事故发生的教训,加大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督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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