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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1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1月12日8时22分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发生一宗轻型厢式货车与两辆普通大型客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14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监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公安、交通、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增城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肇事车辆情况

1、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047XXYF341CE145,车辆识别代码:LZZ1BAFB3JE691851,发动机号:76386098,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辆所有人:黄水波,地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白石村中心二横街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从增城市新塘出发前往东莞市长安镇民成污水处理中心,从广州往深圳方向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该车交通强制险投保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6180828000507007908;商业险投保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商业险保险单号:6180828000518005226。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为壹万元整,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整。

经查,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2018至今被查出有1次违法信息。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注册日期:2018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8月31日。

2、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876H5Y,车辆识别代号:LZYTDTD69G1060594,发动机号:6P16J022836,车辆所有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C号。该车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ASHZ001CTP17B010719Y,商业保险单号:ASHZ001Y1417B012376H。使用性质:非营运。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日期:2016年12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10HE9,车辆识别代号:LZYTBTE69C1055992,发动机号:L53YFC00899,车辆所有人:东莞市三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大坳新区。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744190000706781,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844190000460014。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日期:2012年12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002066094,审验有效期:2019年2月28日,状态:营运,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

4、粤AL063E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别克牌SGM7161TATB,车辆识别代号:LSGPB54E5AS165208,发动机号:102371002,车辆所有人:刘彩霞,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逸景翠园绿雅居C座1803房。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10495003900314409757,商业保险单号:10495003900314409756。使用性质:非营运。粤AL063E号小型轿车注册日期:2010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东莞市三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34434L,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大坳新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权,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成立日期:1998年03月2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客运站(配客点)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02608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G号,法定代表人:童德功,注册资本:肆亿柒仟壹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8年04月27日,营业期限:1988年04月27日至2027年06月30日。经营范围:筹划、设计、兴建及经营管理广深珠高速公路,制作、发布广深珠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国内外广告业务,筹办该公路沿线范围内的餐厅、加油站、客货汽车站、机动车维修站、商业零售等服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肇事驾驶员及伤者情况

    1、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超(事故中受伤),男,1986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石庙村夏庄,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河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联系电话: ,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经查,驾驶人王超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近三年来至今有2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均为警告类,无需交款,无需记分),共计接受交通违法处理2次。

2、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韩文欣(受轻微伤),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六街坊2-1-1-5,身份证号: ,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1年04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3日,联系电话: 。

3、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阮峥华,男,1987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榕根三队48号,身份证号: ,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9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4日,联系电话:18176935458。

4、粤AL063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彩霞,女,1974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亲景东路59号1703房,身份证号: ,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0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联系电话: 。

5、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嘉强(受轻微伤),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灵水村下谢,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6、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陆锦华(受轻微伤),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礼墟村尾村13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7、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罗颖赋(受轻微伤),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北路1号A幢西201房,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8、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张斯娴(受轻微伤),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双华镇华东村墩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9、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曾瑜群(受轻微伤),男,1994年7月11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县蒋家桥镇正中街38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10、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刘小环(受轻微伤),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忠信镇大坪村下刘屋1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11、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韩广威(受轻微伤),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后周庄村玉帝庙三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12、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张洇晴(受轻微伤),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河儿口居委会红星路48号,身份证号: ,乘坐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联系电话: 。

13、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朱燕青(受轻微伤),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新江镇新江村朱屋组15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14、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张浩(受轻微伤),男,1982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180号,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四)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入户时档案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五)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检验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检验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检验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4、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AL063E号小型轿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检验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粤AL063E号小型轿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5、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肇事时车厢内所载胶罐内的溶液进行了名称、成份、浓度检测鉴定,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成分中含有过氧化氢(18.7%),过氧乙酸(0.6%),水(80.7%)。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成分过氧化氢(对应序号:903)和过氧乙酸(对应序号:926)在该目录所列之内,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六)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1、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08月,该车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经查阅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实该车在入户时均是原装原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047XXYF341CE145,车辆识别代码:LZZ1BAFB3JE691851,发动机号:76386098,注册日期:2018年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8月31日。

2、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C号。使用性质:非营运。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日期:2016年12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东莞市三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大坳新区。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注册日期:2012年12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粤AL063E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刘彩霞,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逸景翠园绿雅居C座1803房。使用性质:非营运。粤AL063E号小型轿车注册日期:2010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七)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2018年11月12日08时22分,事发地点为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国家级高速公路,视线开阔,平直沥青路面。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单向三条机动车道均宽375厘米,一条救援车道宽280厘米,干燥,白天。南北向车道中间有水泥隔离带,应急车道右侧波形防撞护栏。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车辆痕迹。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头离地高60-210CM、从左往右0-22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致使该处驾驶室整个往后移入50CM压缩变形。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离地高62-282CM,从左往右00-210CM见有明显碰撞痕迹;车尾离地高60-185CM、从左往右00-20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离地高50-120CM,从右往左00-75CM见有明显碰撞痕迹;车尾离地高70-250CM、从左往右00-20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粤AL063E号小型轿车离地高40-120CM、从左往右00-85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致使该处向前陷入20CM。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轻伤,11人轻微伤,具体情况如下:

1、伤者王超,男,1986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石庙村夏庄。经法医鉴定,王超身体之损伤目前已达轻伤二级,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编号:(2018)东公交技法活字第1114号。

2、伤者韩文欣,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六街坊2-1-1-5,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303)。

3、伤者邓嘉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灵水村下谢,身份证号:441426199001100636。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305)。

4、伤者陆锦华,男, 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礼墟村尾村13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309)。

5、伤者罗颖赋,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北路1号A幢西201房,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751)。

6、伤者张斯娴,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双华镇华东村墩上,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5826,NO.0004828)。

7、伤者曾瑜群,男,1994年7月11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县蒋家桥镇正中街38号,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306)。

8、伤者刘小环,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忠信镇大坪村下刘屋1号,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0304)。

9、伤者韩广威,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后周庄村玉帝庙三组,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21551)。

10、伤者张洇晴,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河儿口居委会红星路48号,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21549,NO.0000750)。

11、伤者朱燕青,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新江镇新江村朱屋组15号,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NO.0005827)。

12、伤者张浩,男,1982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180号,居民身份证号: 。受轻微伤,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医院诊断证明书(NO.1804452)。

1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九)涉事的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及货物运输情况 

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黄水波,居民身份证: ,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白石村中心路二横街2号。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18年08月01日注册入户,2018年08月02日发证。黄水波口头协议以每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出租该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给王超使用。

事发时王超驾驶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在广州新塘以500元购买的约1.5吨液体,打算运输到东莞市长安镇民成污水处理厂以1000元卖出。经过交警取该液体样品送至鉴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成分中含有过氧化氢(18.7%),过氧乙酸(0.6%),水(80.7%)。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成分过氧化氢(对应序号:903)和过氧乙酸(对应序号:926)在该目录所列之内,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该车行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东莞市虎门镇)路段因安全距离不足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该车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该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12日08时22分许,驾驶人阮峥华驾驶粤SA1592号大型普通客车(丙车)由广州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路段时,遇同车道前方由刘彩霞驾驶的粤AL063E号小型轿车(丁车)突然减速变慢,阮峥华即采取刹车措施避让,但刹车不及,丙车车头碰撞丁车车尾,随后,丙车同车道后方由韩文欣驾驶的粤AAS566号大型普通客车(乙车)见状即采取刹车措施避让,恰遇乙车同车道后方由王超驾驶的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甲车)从后驶至,王超见状即采取刹车措施避让,但刹车不及,甲车车头碰撞乙车车尾,并将乙车向前推行,致使乙车车头碰撞丙车车尾,其后,丙车受力向前,丙车车头碰撞丁车车尾,造成甲车驾驶人王超、乙车驾驶人韩文欣、乙车乘客邓嘉强、陆锦华、罗颖赋、张斯娴、曾瑜群、刘小环、韩广威、张洇晴、朱燕青、丙车乘客张浩共12人受伤及甲、乙、丙、丁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     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11月12日08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当事人电话报警,称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7公里+700米路段,有一辆货车与大客车及小轿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太平大队值班室接当事人电话报警后,随即致电虎门医院急救中心到达现场, 8时52分值班民警袁良锋,陈耀均到达事故现场,8时59分虎门消防队到达事故现场,会同广深高速公路公司路政、拯救、拖车部门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虎门安监分局等部门到达现场了解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所载液体泄漏情况。10时0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4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场粤A2R5Y2号轻型厢式货车所载液体泄漏没有对人员及环境造成损害。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伤者安抚工作。目前,所有伤者均已到医院检查并无碍(轻微受伤),均无需住院治疗。王超受伤,经法医鉴定王超身体之损伤目前已达轻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王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王超驾驶机动车行进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11.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处罚建议

当事司机王超驾驶机动车行进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的根本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建议由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王超驾驶机动车行进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司机王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建议由事发地虎门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王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当事司机王超在广州市新塘从其他车辆购买此次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然后从广州新塘上高速计划运输至长安镇名成污水处理厂,建议广州新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对辖区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检查和查处力度,杜绝非法运输危险品车辆上路。

建议由长安镇公安部门对东莞市长安镇民成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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