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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10.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0月13日19点12分左右,位于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的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镇副处级干部苏植锐任组长,安监分局、纪检监察室、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应急办、经信局、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司法分局和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沙田镇“10.13”一般码头堆场内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概况

1、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29567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港前路二期码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涛,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柒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经营范围:港口经营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装卸搬运。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的码头堆场隶属东莞港集团,于2011年建成投产,码头堆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码头堆场分为内贸和外贸堆场,有F1至F8共8个堆场,每个堆场占地面积约4500平方米。

2、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3917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桂轩洲小组178号,法定代表人:曾旺得,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3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

3、东莞市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7100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西大坦作业区集装箱码头一期综合楼第2层1间,法定代表人:叶志强,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装卸服务;通用机械维修。

(二)相关人员情况

1、李芹新,男,汉族,1963年7月生,广东兴宁人,是东莞市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二期装卸工班长,为本次事故的死者。

2、曾旺得,男,汉族,1969年10月生,湖南平江人,是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3、温中洲,男,汉族, 1971年3月生,河南太康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车辆的驾驶人。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与温中洲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雇用温中洲为拖车司机。温中洲持有河南省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1月6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17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6日。

(三)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一台蓝色拖头、黄色挂车的拖挂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为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是该公司于2018年6月从二手车销售人那里买回来,没有相关有效牌照。该二手车销售人是电话联系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曾旺得,待曾旺得确认购买后再把车送过来的,没有其他相关信息。

(四)涉事单位相互关系

1、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港区拖车运输及原木装卸作业合同》,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将部分拖车运输项目和原木装卸车项目承包给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期是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港口装卸作业及叉车作业承包合同》,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将部分货物装卸作业和部分叉车作业项目承包给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期是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13日19时12分左右,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温中洲(职务:司机)驾驶一辆拖挂车(空车,无牌)从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的F6堆场卸完货柜后,沿场内道路左转弯进入纵二路往码头岸边方向打算装货柜的途中,与当时从纵二路往码头方向行走的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李芹新(职务:二期装卸工班长)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19时13分左右,温中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9时32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并将李芹新送往沙田医院进行抢救。20时30分左右,李芹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报后,镇安监、公安和交警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迅速开展调查,控制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

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田镇政府积极组织安监、公安、交警、卫生、社保和司法等职能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善后维稳、死伤者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

2018年10月30日,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署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芹新,是东莞市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二期装卸工班长,据东莞市沙田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温中洲驾驶拖挂车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和行人情况,未执行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操作规程安全驾驶(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规定,做好安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未督促肇事司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属地管理不到位,对码头堆场内外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不严格,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场内车辆违章和人行道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沙田镇“10.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沙田镇“10.13”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温中洲,男,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和行人情况,未执行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温中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现该案件处于起诉阶段,建议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作行政处理的单位

1、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未督促肇事司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2、曾旺得。作为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曾旺得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作其他处理的单位

1、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虽与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和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和东莞安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了安全检查,对事故不负有责任,但该公司存在属地管理不到位、对外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不严格以及人行道设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建议由交通港航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其他法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和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都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东莞市瑞星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车辆的检修保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东莞港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要强化属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设置行车路线和行人路线,加强对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控。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政府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加大对码头集装箱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码头集装箱企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督促码头集装箱企业强化对外包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三)政府和企业要共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以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和警示标志,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不得在码头企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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