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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9月10日09时05分,当事人朱桢驾驶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隶属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至东莞市石大公路                  ,车辆与一辆由当事人李桥稳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车人李桥稳受伤住院,于当日16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1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交警大队、大岭山交通分局、大岭山新塘村委会组成的大岭山镇“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厂牌型号为欧曼牌                  ,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号:                  ,发动机号:                  ,驾驶室核定载客:2人,整备质量:12660千克,核定载质量:18210千克,总质量:31000千克,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1人。机动车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登记所有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注册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属单位: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为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配备GPS,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载重36310千克排污水泥井筒,为超载(36310-12660=23650>18210),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

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有效期至2019年3月18日。

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有5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2、人力自行车,车身颜色:银色。车号:无号牌,车架号:不详,无法查询到人力自行车的违法记录及历史事故记录。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1、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朱桢,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于2005年4月6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符合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资质。朱桢取得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                 ,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朱桢近三年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当天,经大岭山交警大队现场对朱桢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毫升,没有涉嫌酒后驾驶。采集朱桢尿样进行毒检,结果显示阴性,没有涉嫌毒驾。

2、自行车骑车人李桥稳,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号码:                 。

(三)检验检测情况

1.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经鉴定结论为: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经简单路试检验、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灯光系统、制动系统 、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合格)。

2.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人力自行车基本技术参数进行检验,经鉴定结论为:经拆卸量度检验,自行车车辆基本技术参数均符合非机动车要求(合格)。

(四)有关单位情况

1.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取得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法定代表人:王克福,成立日期:2006年9月12日; 于2016年6月23日取得沈丘县道路运输管理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周字411624214866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东莞市大岭山镇鸡翅岭正星水泥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正星水泥厂”),于2019年12月7日取得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个体,地址:东莞市                 ,经营者:陈注红。经营业务范围:加工水泥预制品。

事发当天陈注红(系正星水泥厂的经营者)联系朱桢驾驶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装载排污水泥井筒,从陈注红经营的工厂运送货物到深圳市宝安区。朱桢与陈注红所经营的正星水泥厂以年付形式结算工资,每月对运输货物次数进行核实,在每年年底进行结清,按运输路程结算本次运费是900元。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09月10日09时05分许,事发时事故路段天气晴。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石大公路                  ,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往G107国道方向,北往寮步镇方向,沥青路面,设有中心水泥护栏隔离,路宽分别为365cm、375cm、375cm,路面干燥、平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道路标志标线设施齐全,道路限速8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09月10日09时05分,朱桢驾驶超载的豫PD3765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新塘新路从新塘村往石大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石大公路大岭山镇新塘红绿灯路口路段,驾车右转弯往G107国道方向行驶时,遇当事人李桥稳骑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道路,过程中,朱桢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第一轮轴与第二轮轴之间的车身右侧与李桥稳骑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刮,致李桥稳的自行车连人带车倒地,后朱桢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右前轮从自行车和李桥稳身体上碾压而过,造成当事人李桥稳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许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9月10日09时11分许,大岭山交警大队值班室接朱生(电话:13925892459)报案称:在东莞市石大公路大岭山镇新塘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大货车碰撞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人受伤。接报后,于09时30分许,大岭山交警大队民警于9时30分许到达现场并开展现场勘查、疏导交通,调查取证等工作,并通知大岭山医院救护中心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工作。于当日10时1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肇事车辆拖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现场道路恢复交通。随后大岭山交警大队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镇政府、镇安监分局。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此次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对肇事路段车流做好疏导,救援过程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大岭山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与镇安监分局做好工作对接及上报相关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故善后维稳工作顺利开展。死者尸体当天已送至市殡仪馆防腐,死者家属情绪稳定。9月21日,交警大队出具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朱桢驾驶超载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桥稳骑自行车通过设有人行横道路段,没有在人行横道上通行,且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双方当事人均对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无异议。

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桥稳。事故发生后李桥稳受伤经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李桥稳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四、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一)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资料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例会落实不到位,安全会议签到表显示只有少数人参加及签名,驾驶人朱桢从未参加安全会议公司未引起重视,该公司无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克福,对其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不到位,在督促、检查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上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沈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沈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要求一车一档;充分了解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培训,做好记录、登记及存档;严格监控车辆GPS动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节假日、重要时段之前,重点检查客车班线、危险品运输车、大型货车及运输企业等,规范道路运输秩序,查处各类违章运输行为;要求辖区内各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情况,坚决把好客运发车源头关,严格执行报班制度、安检制度以及“三品”安检仪、候车大厅、发车场、监控室中心等措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岭山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履行了相关职能。据统计,2018年1月至9月,大岭山交通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32人次,检查企业208家次,其中危运企业68家次、客运企业11家次、维修企业71家次、普通货运30家次、驾培场地27家次,驾校报名点1家次,发现隐患34宗,其中已整改31宗;安全生产事故0宗,行业秩序整体平稳有序。

(四)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2018年9月,大岭山交警大队开展异地用警整治货车超限超载工作,并联合片区其他大队抽调的警力以及镇交通、安监等部门执法人员,在辖区设卡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历打击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醉酒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违法647宗。“继续抓好“治摩禁电”工作,本月暂扣摩托车68辆、非机动车101辆,抓获醉酒驾驶5人,抓获无证驾驶2人。同时在本辖区开展“泥头车、砂石运输车扬撒滴漏超载违法行为整治的有关工作,全力稳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每月对辖区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判,针对辖区交通管理及交通事故形势,对辖区的交通设施、道路设置进行优化,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全面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综上所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履职到位。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朱桢驾驶超载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李桥稳骑自行车通过设有人行横道路段,没有在人行横道上通行,且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间接原因

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完善;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不完善;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不完善。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岭山镇“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 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例会落实不到位,安全会议签到表显示只有少数人参加及签名,驾驶人朱桢从未参加安全会议,公司对此未引起重视,无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同时疏于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

该企业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沈丘县道路运输部门依法对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王克福。作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其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不到位,在督促、检查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上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沈丘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王克福实施行政处罚。

3、朱桢驾驶超载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东莞市公安局已于2018年9月10日对朱桢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4、鉴于李桥稳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5、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交通运输、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四)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杜绝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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