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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1月2日18时20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滨海大道凤凰山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无号牌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人力自行车驾车人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交警、工会、交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发函邀请广西北流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星马牌AH5256GJB7,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1AB032100,发动机号:1410L049241,道路运输证号:桂交运营玉字450981535505,车身颜色:白,蓝,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1年3月27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7月20日,注册日期:2011年7月20日,发证日期:2018年9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7月31日,档案编号:450900530743,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刘付安,登记地址:广西北流市北流镇白须村三组6号,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7月20日,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3200kg,核定载质量:11605kg,实载:0kg。

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18年8月29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广西北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道路运输证号:桂交运营玉字450981535505,经营许可证号:450981532024,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2019年7月30日。该车交通强制险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1086202572018016912,保险期间: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一百万元整。经查,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来至事故前无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二)驾驶员情况

1、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钟鸣,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糯垌镇塘坪村二组140号,身份证号:452421197709240636,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401283529,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32325196802092975,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4年01月29日。经查,驾驶人钟鸣在此事故前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无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对钟鸣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对吗啡类,甲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虎门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钟鸣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送检的钟鸣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无号牌人力自行车驾驶人刘利,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向阳大道27号,身份证号:422425196510170728。

(三)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入户时档案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其它安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五)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7月,该车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经查阅该车入户和年审的有关档案资料,查实该车在入户时均是原装原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星马牌AH5256GJB7,车辆识别代码:L25N2CD31AB032100,发动机号:1410L049241,注册日期:2011年7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18年11月2日18时20分,事发地点为雨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一般城市道路,视线开阔,有道路交通标志指示牌,凹凸沥青路面。现场位于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凤凰山路口,道路为四枝分叉口。路表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车道中间有分隔花槽,没有路侧防护设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车辆痕迹。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离地高65-83cm,该车右前轮距道路右侧60CM,右后轮距道路右侧50CM。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无号牌人力自行车车尾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七)装载情况

2018年11月2日16时30分许,受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钟鸣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混凝土拉到虎门镇路东社区翻身村。钟鸣卸货完毕后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返回公司。18时20分,途径虎门镇滨海大道凤凰山路口路段发生事故,该车无超载行为。

(八)涉事企业和人员情况

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沙角电厂明珠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年,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产销:商品混凝土及构件;销售:沙、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3178XW。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刘付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苑小区10幢,身份证号:440924196712245399,为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者。刘付安以月薪6000元聘请钟鸣帮他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拉货。

刘付安与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口头协议,约定每立方25元,安排名下的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桂KY50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帮该公司拉混凝土,日常调度使用由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交易运输费用为月结现金支付。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刘利,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向阳大道27号,身份证号:422425196510170728。经法医鉴定,刘利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报告编号:(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617)号。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日16时30分许,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排钟鸣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混凝土拉到虎门镇路东社区翻身村,18时许,钟鸣卸货完毕后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返回公司,18时20分左右,钟鸣驾驶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20公里每小时车速驾驶到虎门镇滨海大道凤凰山路口最右侧车道时,司机钟鸣视线一直只留意左右两侧路口的情况,而没有注意到车辆正前方的路况,导致车头右前方与右前侧由刘利驾驶的无号牌人力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致刘利倒地,后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前后轮碾压刘利身体及无号牌人力自行车,造成当事人刘利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11月2日19时0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虎门大队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滨海大道凤凰山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无号牌人力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无号牌人力自行车驾车人现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虎门大队值班室接群众电话报警后,随即致电虎门医院急救中心到达现场,19时20分值班民警罗景辉,丁健明到达事故现场,会同虎门路政、拯救拖车部门开展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22时0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对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况以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工作,使事故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未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虎门大队较好履行了本职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刘利的尸体在东莞市殡仪馆已经火化。11月2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8]第A00016号)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认定当事人钟鸣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利不负事故责任。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各方未向交警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事故其它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当事人钟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虎门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从业人员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钟鸣虽然不是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但该公司仍然在钟鸣上岗前安排他跟车学习并进行安全培训一个月,再让他上岗操作。该公司每个月都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车主刘付安及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都会通知钟鸣参加安全教育会议。桂KH357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每次回到公司都会进行安全检查,如有发现安全隐患会及时汇报东莞市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长并送去修理厂进行处理。该车进出公司都会过磅,严防车辆出现超载超限的情况。

刘付安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有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刘付安每个月都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刘付安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虎门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钟鸣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同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钟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涉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货物运输和源头装载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要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研究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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