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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局5月17日兰新线职工死亡一般B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8日

1.事故概况。2015年5月17日8时10分,乌鲁木齐局奎屯工务段奎屯线路车间奎屯东巡养班组1名汽车司机,驾驶本班组依维柯汽车,到兰新线K2166+700间防洪看守点搭设帐篷。8时 40分到达看守点后,该司机到车辆尾部查看车辆状态,此时汽车向前溜车,当其追上汽车手抓车门准备上车时,车门刮蹭到前方的一根电线杆,将其挤在车门和门框间后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一般死亡事故。
2.事故原因
汽车司机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对车辆停在有坡度的路段存在溜车的安全风险认识不深,停车后不使用手刹制动,盲目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并且在车辆发生溜逸后盲目追车抢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乌鲁木齐局奎屯工务段全部责任。
4.事故教训
(1)乘车人监督岗制度未严格执行。作为当日组织生产作业的班长,对司机简化作业标准,违法、违规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对司机习惯性的作业行为、作业方式没有进行有效地监督与及时制止,致使乘车人监督岗作用形同虚设,岗位监督盯控失效。
(2)班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弱化。班组作业前的安全预想针对不强,当日作业前没有将车辆停靠、便道行驶、坡道停车等纳入安全预想内容当中。日常安全教育抓的不实。落实劳动安全阶段性重点工作不到位,班组有关交通安全方面文电不全。
(3)车间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死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驾驶员日常安全学习针对性欠缺。道路交通风险研判工作未进行,问题整改销号未形成闭环。交通安全工作没有做到同布置、同分析、同考核。月度学习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学习记录代签名造假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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