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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4年7月17日1时55分许,在东莞市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3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东莞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钜强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建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绍培、市安监局副局长韩金田、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赵文群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派员参加。
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为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对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实施了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为“奥铃牌BJ1049V9PFA-E” 中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王新宽,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石桥镇李百户村1组,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800KG,实载8010KG,超载6210KG,超载348%。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444040000009921, 保险期限:2014年0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
驾驶人:王新宽,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石桥镇李百户村1组,驾驶证号:420621196808106052。王新宽于2009年7月1日取得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颁发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20600468610,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15年7月1日。
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出行路线及目的:2014年7月16日22时23分,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从珠海斗门站进入高速公路前往惠州,途经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时发生事故。
2、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江淮牌HFC6500A3C8F” 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东莞承振稳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市场路32号,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3510003900006416853,商业保险单号:13510003900006416844。保险期限: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第三者赔偿限额30万元。
驾驶人:姜国华,男,1971年4月18日生,台湾省桃园县人,家住桃园县杨梅市永宁里8鄰老庄路178号,身份证号码:H121619329,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出行路线:粤SH077X小型普通客车于7月17日0时59分从广深高速公路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北进入高速公路,途经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时发生事故。
(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该事故车辆经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转向系统、其他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雾灯、左前照明组合灯)、其他安全设备(后下部防撞装置)、(传动系)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该事故车辆经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车辆时速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在事发时时速约为114.37公里/小时~119.04公里/小时,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没有超速(事故路段限速120公里/小时)。
2、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验鉴定。2014年7月17日10时许,公安交警部门抽取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及乘客胡明智三名死者尸体的心血样本后送至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王新宽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送检的姜国华血液中乙醇含量125.26mg/100ml,送检的胡明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3.13mg/100ml。
3、对当事人进行常见毒品筛查。2014年7月17日10时许,公安交警部门抽取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及乘客胡明智三名死者尸体的心血样本后送至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王新宽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份;送检的姜国华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份;送检的胡明智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惠州,西往虎门。该路段设中央隔离带,单向设三机动车道和一条紧急救援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四)管理情况
1、交通管理倒查
肇事现场位于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此路段限速120公里/小时),该路段设有中央隔离带,单向设三机动车道和一条紧急救援车道(由西往东,从右往左路宽均为375CM)。道路现场视线良好,指示标志齐全,道路设计符合技术要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队、中队领导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及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樟木头医院、樟木头消防中队赶赴现场救援,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符合工作要求。交警支队也派出警力支援现场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公交(传)字〔2013〕457号)“对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车,必须由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称重后方可处罚”的规定,高速公路大队不可在高速公路上直接拦截查处酒后驾驶、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日常工作中,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按照交警支队的工作部署,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治超站点等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大中型货车超载、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14年1月1日至7月17日,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共出动警力12600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4000宗(其中现场查处1825宗,电子警察抓拍162175宗),查扣交通违法汽车130辆次,行政拘留违法驾驶人2人,刑事拘留9人,有力地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切实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严查交通违法的同时,大队加大了对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治力度,共排查整改隐患点段7处,施画标线3785米,制作导向牌40块,设置区间测速及限速牌3块,安装太阳能爆闪灯13个,为高速公路行车提供了安全保障。
2、交通勤务倒查:常虎高速公路全程66公里(往返共132公里),为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辖区,该中队共有民警17人,其中中队领导5人。一中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将警力分为4个组,每组共有1名领导3名民警组成,每天由1个组值班,值班组负责全天的事故处理及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巡逻执勤执法,其他人员按重点时段路段实行分段巡逻执勤执法。每天均有值班领导对勤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月17日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的勤务安排:当天值班组人员(24小时)为民警林建辉、协管员吴泽辉、吴泽庆和第四值班组民警叶耀聪、协管员吴家乐,正常班组为民警陈耀均、陈永超、李惠光、李砚森、陈柱堂、李优、协管员黎裕贵、何日明、何远攀、唐惠强、何锦华、黎永康;8时30分至17时由正常班人员交替巡逻虎岗高速全线,非巡逻人员分别在大岭山、常平、五点梅设点执勤;1时55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值班民警林建辉、协管员吴泽辉、吴泽庆刚刚处理完于0时47分在大岭山出口发生的一宗交通事故,接到值班室通知在东行358KM+700M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东莞高速公路大队2时16分接到报警,2时47分民警到达现场;樟木头医院于2时20分许接到120出车指令出车;樟木头消防中队于2时40分许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事故现场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胡明智3人当场死亡。当日4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撤离现场,同时暂扣事故车辆两辆,并将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乘客王洗兰带至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了解情况。在当日勤务中,没有出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17日1时55分许,王新宽驾驶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该车核载1800KG,实载8010KG)由虎门往惠州方向行驶至S20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58KM+700M(谢岗镇)路段时,因车辆故障停在从中央隔离带往外数第三条车道内并下车在中型货车车底检修车辆。王新宽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也未迅速报警。在检修过程中,姜国华无证、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5.26mg/100ml)后驾驶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胡明智从后驶至,车头碰撞中型货车车尾,致中型货车右后轮碾压王新宽,造成王新宽、姜国华、胡明智3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值班室于2014年7月17日2时16分许接路过司机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常虎高速东行359路段发生一宗小车与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有人夹在小车里面。接报后大队值班室立即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了案情,大队、中队领导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及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樟木头医院、樟木头消防中队赶赴现场救援,并将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随后,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张绍培的指示,石松江副支队长率领交管科长翟景良等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
东莞高速公路大队2时16分接到报警,2时47分民警到达现场;樟木头医院于2时20分许接到120出车指令出车;樟木头消防中队于2时40分许到达现场。现场处置工作中,在交警大队领导指挥下,各部门各司其责:大队值班室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交管股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和现场录像记录,中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指挥车辆分流,中队领导负责协调医疗救护、交通施救、殡仪馆等单位的现场处置。经医护人员确认,事故现场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胡明智三人当场死亡。在现场领导及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当日4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撤离现场。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身份确认
经调查,最终确定“7•17”事故中,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胡明智三人当场死亡。
(四)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迅速联系各方死者家属及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方处理善后事宜。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7月18日、19日将三方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各方,并于7月19日、20日、2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方死者家属于8月1日前办理丧葬事宜。三方死者家属均同意将死者尸体进行火化处理,并签订了同意尸体处理的意见,其中死者胡明智尸体于7月20日火化,死者姜国华尸体于7月22日火化,死者王新宽尸体于7月23日火化。7月30日,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公开工作,各方当事人(其中胡明智家属因在台湾,表示无法过来参加证据公开)均无异议。7月31日早,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意见如下:王新宽家属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胡明智家属因在台湾,表示无法过来领取认定书,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认定书寄过台湾;姜国华家属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向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4年8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事故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在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家属或其代理人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1、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2、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东莞市交警支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一致请求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调解;3、在法定期限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目前,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尚未收到有关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的调解申请。据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了解,有关当事人家属均表示目前正在准备有关诉讼资料,待诉讼资料齐备后将前往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该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东莞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鄂F1L956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新宽、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姜国华、粤SH077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胡明智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死亡人员详细情况如下:
1、王新宽,男,汉族,46岁,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石桥镇李百户村1组,身份证号:420621196808106052,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2、姜国华,男,43岁,台湾省桃园县人,家住桃园县杨梅市永宁里8鄰老庄路178号,身份证号码:H121619329,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3、胡明智,男,40岁,台湾省宜兰县人,家住桃园县桃园市瑞庆里11鄰庄敬路二段165号十楼,身份证号码:G121207873,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 姜国华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新宽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道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也未迅速报警,并在车道内检修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由于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小型普通客车不属营运车辆,因此该事故不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一)当事人姜国华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王新宽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当事人胡明智不负此事故责任。
六、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鉴于事故中责任人姜国华、王新宽均已于事故中当场死亡,故对姜国华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对王新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作处罚。
七、整改措施
为吸取东莞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东莞交警部门迅速按照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全警动员,迅速行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酒后驾驶全市统一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路面巡逻管控
东莞市“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全市交警部门及时调整勤务安排,加大了对一线警力、执勤执法设备、装备的投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巡逻打卡、签名制度,加强了对交通秩序乱点、交通事故黑点、交通拥堵点等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的管控力度,尤其是着重抓好夜间对客车、货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巡逻检查,及时清理路面乱停乱放车辆,严防死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交警部门迅速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范围内的国省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乡道路、农村道路、景区、森林公园内道路等交通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积极向政府汇报,提请政府牵头,强化与公路养护、城市建设、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收集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工作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治理工作计划,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全市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开展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
全市交警部门继续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非法改装、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通行、行人冲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开展打击酒驾统一行动
全市交警部门采取全警出动、异地用警、交叉执法以及固定执勤与巡逻执勤相结合的方式,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市打击酒后驾驶集中办案统一行动。仅7月30日当晚,全市交警部门就设置了115个现场执勤点,出动警力1362人次,出动警车545辆次,形成大兵压境态势,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8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3人,无证驾驶违法行为14人。交警部门还将不断完善打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长期保持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预防因酒后驾驶引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
(五)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全市交警部门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短信平台、交警官方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平台,依托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车管所办证服务大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客运企业和站场等场所,采取开办专题、专栏、印发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手册、曝光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方式,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村屯及城市繁华路段、广场、主要车站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讲授交通安全的常识、常见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形态以及防范这些违法、事故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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