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东莞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5年3月10日5时10分许,在东莞市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大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后,推撞轻型厢式货车,导致3人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东莞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斌任组长,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袁玉岗、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建柱、市安监局副局长康仁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张绍培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江街道办、万江交警大队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对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实施了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9120 kg,超载24120kg,超载194.4%;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于2012年10月18日投入营运,2013年9月18日从中堂镇转入道滘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莞002207667,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2014年11月25日按期进行了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车主: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陈建新,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实际支配人:陈建新,男,39岁,广东增城市新塘镇人;保险情况: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GUZ8A1CTP14B018571D,保险期限: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商业保险单号:AGUZ121ZH914B179913N,保险金额:150万元,保险期限: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
驾驶人:毛盛华,男,32岁,壮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平龙村委军屯村42号,身份证号:452123198305283710;于2006年9月29日取得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B2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24006366,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2年9月29日,有效期止:2022年9月29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号:4501260020012019807,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日。
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出行路线及目的地:2015年3月10日3时13分,从环城北路进入望牛墩镇;3时18分,从望牛墩镇长塘桥往麻涌镇方向行驶;4时33分,在沙田虎门港海昌码头装载了一车煤后从码头出发,经望牛墩环城北路运往高埗镇;5时5分,经过环城北路望牛墩往高埗方向望牛墩路段公安监控卡口(距离事故发生地点1.2km);5时10分许,在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2、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经勘查发现,该车的发动机、车架号码均被打磨;湖北省襄阳交警支队车管所证明,该车的发动机、车架号码均与在襄阳车管所登记注册的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发动机、车架号码不一致;经湖北省专门制造号牌生产厂家湖北鄂安标牌厂鉴定,该车悬挂的鄂FA0886号牌不属于该厂生产;事故发生时该车为空载,车主:贺军,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吉庆村一组12号,身份证号:420881198910072916;保险情况:该车未购买保险。
驾驶人:贺军,男,26岁,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吉庆村一组12号,身份证号:420881198910072916;于2012年5月24日取得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20800431600,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24日,有效期止:2018年5月24日。
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行驶路线:2015年3月10日4时08分,经过环城北路望牛墩往高埗方向望牛墩路段公安监控卡口(距离事故发生地点1.2km);4时10分许,因车辆故障将车辆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
3、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年审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车主:李生青,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品村委会岽黎村5号,保险情况:该车没有购买保险。
驾驶人:李生青,男,49岁,壮族, 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品村委会岽黎村5号,身份证号码:45280219661005331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路线:2015年3月10日4时20分左右,从万江共联新莲塘前往事故发生地点;4时48分,经过环城北路望牛墩往高埗方向望牛墩路段公安监控卡口(距离事故发生地点1.2km)。
(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车转向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车转向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后雾灯、倒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3)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经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拆卸、测量,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前左右行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酒精检验鉴定及常见毒品筛查情况
2015年3月10日13时许,交警部门抽取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毛盛华、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贺军、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生青三名死者尸体的心血样本后,将三份血液样本送至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和常见毒品筛查,得到检验结果为:毛盛华、贺军、李生青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也未检出毒品成份。
3、车速鉴定情况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S99385号牌“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57km/h-70km/h。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东莞市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高埗镇,南往望牛墩镇,该路段限速为80 km/h,设中央隔离带,单向设三条机动车道,无救援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标志标线清晰、完善、齐全,夜间有路灯照明,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视线良好。
(四)管理情况
1、交通管理倒查
“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万江大队谢永强大队长、黄志斌教导员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万江康怡医院到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交警支队和万江街道办,符合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拦截检查行驶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交(传)字〔2013〕457号)“对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货车,必须由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称重后方可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特别规定执行”的规定,事故发生地的环城路属于城市快速路,交警部门不可以在事故发生地的环城路上直接拦截检查超限超载的货车。
万江交警大队按照交警支队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辖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货车超载、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10日,万江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1751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151宗,其中违法停车1364宗、酒后驾驶5宗、无证驾驶4宗、查处超载24宗,查扣交通违法汽车948辆次,其中查扣货车80台,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6人。在严查交通违法的同时,万江交警大队加大了对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治力度,2014年申请在主要道路中间安装2750米的铁丝网隔离带,已于2015年得到万江街道办批准,计划在2015年5月开始安装。
2、交通勤务倒查
万江大队辖区管辖道路里程共240公里。万江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共有15名民警,其中中队领导3人。中队日常巡逻分为3班,每班2名民警、2名协管员,每班负责巡逻的道路主要有环城路、107国道、万江路、港口大道、万高路等。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共有12名民警,其中中队领导3人,每日分为3班,其中2个现场班,1个为备勤班,每班1名民警、1名协管员,每日15时至21时安排2班人员出现场,其余时段安排1班人员出现场。每日均有值班领导对勤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月10日万江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勤务安排:0时至8时,李应超、袁建锋、张孝忠、尹镜雄巡逻,8时至16时,袁照方、陈均泉、杜锦威、叶广林巡逻;16时至24时,莫浩棠、谢庆辉、黄民乐、袁华波巡逻。万江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7日发出《关于加强汽车总站周边安保工作的通知》,要求万江交警大队加强市汽车总站等重要区域及周边道路的安保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万江交警大队将主要警力投入到市汽车总站及周边路段的巡逻管控。3月10日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李应超、袁建锋、张孝忠、尹镜雄4人正在市汽车总站周边道路进行巡逻和查纠交通违法,事故处理值班民警江沛儿、协管员黄志昌正在单位值班。6时50分,接值班室通知在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全体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万江交警大队于6时50分接到报警,6时53分出警,7时10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康怡医院于6时50分接到120指令出车;万江消防大队于7时13分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事故现场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毛盛华、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贺军、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生青3人当场死亡。当日9时30分,万江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撤离,同时暂扣事故车辆三辆。当日勤务中,万江交警大队没有出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况,符合工作要求。
3、道路运输倒查
环城路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辖路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不可以在事故发生地的环城路上直接拦截检查超限超载的货车。
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地的行业主管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道滘分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狠抓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2014年3、5月份,道滘分局对辖区内一二三类维修企业、10台车以上普通货运企业(含东莞建强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并责令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14年9月,组织镇内10台车以上普通货运企业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员大会,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报工作;2014年10月,制定了治超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12月5日至11日,与10家货运企业签订《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书》;2014年12月29日至30日召开辖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16家重点运输企业、52家非重点运输企业签订201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15年1月1日至3月10日,检查重点运输企业16家,抽查三类维修企业20家、普通货运企业4家。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10日,道滘分局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累计出动88人次,检查各类货运车辆76余辆次,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27辆。
海昌码头所属地的行业主管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沙田虎门港分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2014年9月,沙田虎门港分局成立了沙田虎门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沙田镇、虎门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及《镇港联合治超执法行动方案》,确定21家企业为道路货物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重点单位;2014年10月29日,与“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等21家货运源头单位代表签订《沙田镇虎门港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书》,全面落实企业源头治超的责任, 填报《沙田镇虎门港超限超载治理源头单位登记台账》,对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公示。沙田虎门港分局每日均组织人员对港口大道、省道S358、沙田大道、环保大道、沿江高速、虎门港等主干道路进行巡查,严厉打击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10日,沙田虎门港分局联合镇公安、交警并配合市治超办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8次,出动执法人员160人次,检查车辆70余辆次,查处超载超限车辆13辆次,卸载货物334.15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10日4时10分许,贺军驾驶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沿环城路望牛墩支线由望牛墩往高埗方向行驶,因右前轮发生故障停在东莞市环城路万江小享农夫渔庄对出路段中心隔离带往右数第三条机动车道内,并通过电话呼叫李生青到场补胎。3月10日4时50分许,李生青驾驶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到达现场,并将车辆停放在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前面。贺军、李生青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两人就开始对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进行检修。3月10日5时10分许,毛盛华驾驶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后驶至事故现场,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碰撞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车尾后将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推撞向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尾,造成毛盛华、贺军、李生青3人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防撞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3月10日6时50分许,万江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路面清洁工报警电话称,在东莞市环城路望牛墩支线望牛墩往高埗方向万江小享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2人死在路上,车内还有人被夹住。接报后,万江大队值班室立即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了案情,大中队领导立即带领民警、交通协管员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康怡医院、万江消防大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将情况报市交警支队和万江街道办。随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建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张绍培、副支队长龙小平、石松江率领交管科科长翟景良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理工作。万江街道办谭全河副书记、党委委员、公安分局长李锐坤、街道办副主任肖建成也到场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在各级领导的指挥协调下,各部门各司其责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万江交警大队值班室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事故处理中队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机动中队负责现场录像和设置警戒区域,指挥车辆分流,中队领导负责协调消防、医疗救护、交通拯救、殡仪馆等单位人员的现场处置。当日9时30分,交警部门勘查完毕后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后撤离。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身份确认
经医护人员确认,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毛盛华、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贺军、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生青3人当场死亡,无人员受伤。
(四)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联系各方死者家属及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方处理善后事宜。交警部门于3月16日将尸体检验报告送达三方死者家属,3具尸体已经全部火化。交警部门于4月7日向三方死者家属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盛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贺军、李生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方死者家属及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支配人陈建新均没有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均表示将采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毛盛华、挂有鄂FA0886号大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贺军、粤SD930Z号“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生青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1、毛盛华,男,32岁,壮族, 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平龙村委军屯村42号,身份证号:452123198305283710,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2、贺军,男,26岁,汉族, 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吉庆村一组12号,身份证号:420881198910072916,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3、李生青,男,49岁,壮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品村委会岽黎村5号,身份证号码:452802196610053310,经医务人员确认现场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毛盛华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超载行驶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贺军驾驶使用伪造号牌,且车后下部没有安装防护装置,车尾没有粘贴反光标识的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妨碍交通,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李生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年审的货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在检修故障时,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一)当事人毛盛华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贺军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当事人李生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粤S99385号“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由于其对肇事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导致车辆制动、灯光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实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六、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一)责任人追究:鉴于事故中责任人毛盛华、贺军、李生青已于事故中死亡,故对毛盛华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对毛盛华、贺军、李生青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二)运输企业处理:1、建议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2、建议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对东莞市建强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如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的,检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整改措施
为吸取东莞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东莞交警部门迅速按照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警动员,迅速行动,全面加强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对全市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快速路等主干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排查,并将排查结果迅速报告各级政府,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万江交警大队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深入调研,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3月13日在“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前后双方向各设置了1组警示灯,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提示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谨慎驾驶;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二)最大限度合理配置警力,加强道路巡逻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弹性安排勤务,强化执勤执法,确保夜间路面的巡逻管控和违法查处力度不松懈;巡逻时采取鸣警笛,亮警灯的方式,压低路面车速,加强交通安全警示;发现故障、违停、事故车辆时,及时提醒、指导和协助车辆驾驶人按规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人员和车辆撤离至路外安全地点,确保道路安全。
(三)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采取交叉用警、异地用警、集中办案的方式,持续深入地开展“泥头车”和酒后驾驶集中整治等各类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从严查处“泥头车”无牌无证、超载、冲红灯、闯禁行区、机动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严厉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浩大声势,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万江交警大队制定了专门的整改方案,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综合整治:一是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企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杜绝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进行运输,同时对货运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二是会同巡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整治组,开展区域性、规模性集中整治,重点查处货车、重型自卸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3月10日至4月10日,万江交警大队查处交通违法共计946宗,查扣各类违法车辆共计404台,其中货车49台、客车54台、电动自行车28台、电动三轮车64台、摩托车209台,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4人。
(四)主动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深入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客、货运企业、客运场站是否制定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规范企业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通报给企业,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屡次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开展逾期未年检和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大中型客货车排查工作,对照排查出来的车辆登记住所信息,安排专人上门劝导和督促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六)通过利用公安“双微”平台向重点驾驶人发送提示信息,使用户外广告屏、可变情报屏、交通诱导屏发布交通安全指引,在人流密集场所发放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强化交通安全宣传,督促和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加强了对辖区内汽车维修店和流动维修点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醒他们在道路上处理故障车辆时,首先是要做好安全防护,其次是要迅速将故障车辆转移至路外安全地点后再进行检修,严禁直接在道路上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