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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利辛县“9.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14.阜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整治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非法违法营运、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石绍标,皖KG5551客车驾驶人,违反公安部123号令65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法营运客车;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未能确保安全驾驶状态,疏于瞭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江亚南,皖S73712(皖SG225挂)货车驾驶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在未正式开通道上超载、超速行驶,且通过交叉路口疏于瞭望,未能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任磊,皖KG5551客车同班驾驶人,驾驶与自身准驾车型不符的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法营运客车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任强强,阜阳市长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客车车主之一。弄虚作假骗取工商注册;组织安全设施不全的客车非法营运,经相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雇佣实习期驾驶人驾驶客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赵庆,事故客车车主之一。组织安全设施不全的客车非法营运,经相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雇佣驾驶人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客车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机关正在网上追逃)。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江海,事故货车车主。非法对已经入户的客车车兜进行改装,增加了货车超载重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机关正在网上追逃)。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代亚、代广亚,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将资质和生产经营场所发包给个人,且不主动向许可机关报告变更情况;对承包人改装车辆行为不管不问,随意提供公司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谭七,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在知晓事故货车已入户且车主改装要求超出该厂公告许可范围的情况下,仍非法组织人员对货车进行改装并为其提供合法身份;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王伟,利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 玩忽职守,对挂靠车辆非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吴成林,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临时开通的施工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管控不严;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树立道路指示标牌,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秩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3条、第18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人民币4.32万元整。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罗会武,亳州市公路局蒙城分局副局长,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事故当天带班领导。对超限超载检测站未认真履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负责;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同时建议调整其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工作安排。
    2.刘伟,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载检测站班长,事故当天带班班长。未认真履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对事故货车超载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3.杨超,利辛县住建委党组副书记,分管市政管理。对分管单位擅自批准开通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施工路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4.马少坤,利辛县市政管理处主持工作副主任。擅自批准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开通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施工路段,且未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路口进行管控,造成延陵大道东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5.谢雷,利辛县质量监督局局长。对车辆改装企业的产品认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6.王廷飞,利辛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对车辆改装企业生产行为的许可一致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7.王卫利,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8.于敬林,利辛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公路运输管理。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9.黄顺旺,利辛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对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执行不力;对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货运企业“挂而不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0.于杰,利辛县公安局局长。对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1.国春才,利辛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公安交通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2.郑辉,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对本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3.李秀超,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大队四中队。对该中队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治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的处分。
    14.姬伟,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本单位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治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5.吴斌,利辛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交通、经委工作。对分管部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6.江淮,利辛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城市管理。对分管部门“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7. 刘颖,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部门辖区内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内客运市场混乱,非法客运班线长期存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8.蒋昭和,亳州市公安交管支队支队长。对下属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整改期间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19.李永亮,阜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对分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客车挂靠企业虚假登记行为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20.张辛峰,阜阳市公安交管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对本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的处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阜阳市长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弄虚作假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建议由阜阳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注销。
    2. 淮南市东边家路石料厂,涉嫌违法经营,建议由淮南市政府组织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3.利辛县泰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发包许可资质,建议由利辛县经济委员会按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
    4.利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利辛县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利辛县工商部门予以注销。
    5.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临时开通的施工路段实施管控,造成延陵大道东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车辆可以随意出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2号颁布)第3条、第16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70万元罚款。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1.责成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2.责成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3. 责成利辛县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4.责成亳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建议深入调查的情况
    责成淮南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东边家路石料厂日常监管情况展开调查,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亳州、阜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速度、重增长、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倾向,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整顿客货运经营秩序,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亳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监督、经济、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事故所暴露的问题,结合实际,以道路运输非法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客货运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整顿,认真审查客货运企业(车辆)的运营资质、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情况。全市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货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三)突出道路交通监管重点,强化路面秩序管控能力
    亳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13〕24号),切实强化路面秩序管控。要针对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客货运场站、物流(配货)中心的日常监管,严把道路客、货运重点关口。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全面提升路面管控能力,严厉打击客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跨省长途运输车辆,要强化区域合作,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乘载人数、车辆安全状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从源头上加大管控力度。
    (四)加大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力度,坚决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亳州、阜阳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对驾驶人和客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部门协作,以恶劣气候、节假日、农作物收种等特殊时段的往返路段为重点,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运营中的安全例行检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安全检测等规定,严厉打击车辆超速、超限、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险情路段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违法占道、违章停靠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加强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加大对石料厂、物流中心等货物供应源头企业的管控,督促其制定并严格落实货物超限超限制度和措施。四是要切实加强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许可一致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要求,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管理、强化质量控制。五是整合道路交通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网络平台,充分利用高科技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停车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违法行为。六是多次违法违规的重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要依法撤销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照,坚决遏制违法经营和违法运输行为。
    (五)全面落实交通管理责任,强化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里程不断延伸,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群众的出行条件及货运条件得到改善,但目前交通管理手段单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同程度出现“漏洞”和空白。要彻底改变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各村(组、居委会)、各学校和企业,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实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结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隐患不消除、管控不消除。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作为基层政府的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交通工作格局,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实现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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