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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宏运装卸队“8·3”车辆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杜先江,装卸队汽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装载机作业危险区域,没有意识到作业现场的危险性,没有对现场安全状况有效确认,没有及时躲避倒行的装载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黄建鹏,装卸队装载机司机。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在未有效确认现场安全状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倒行驾驶装载机作业,将在车后行走的杜先江撞倒,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装卸队给予开除处分。

  3、安成云,装卸队副队长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装卸队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4、孟守存,装卸队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5、籍翠海,金隅水泥装载机司机。未有效阻止杜先江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未发挥安全联保责任,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金隅水泥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6、董建平,金隅水泥生产部机车组联络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现场不安全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金隅水泥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7、王斌,金隅水泥生产部机车组组长兼安全员。履职不力,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金隅水泥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8、郭大柱,金隅水泥生产部副部长,主管机车组工作。履职不力,对外协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金隅水泥公司给警告处分,并依据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装卸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装卸队罚款15万元。

  金隅水泥对装卸队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金隅水泥罚款1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装卸队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队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二)金隅水泥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包括副业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目的性、针对性、实效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金隅水泥要进一步加强现作业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尤其要加强对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到位,确保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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