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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文坪镇尖石山煤矿“1.3”顶板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7日

 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武冈市文坪镇尖石山煤矿。

  2、企业性质: 集体所有制企业。

  3、事故时间:2008年1月3日13时20分。

  4、事故地点:二水平西大巷一石门2煤掘进头。

  5、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尖石山煤矿位于武冈市文坪镇高塘村境内,始建于1996年,1999年简易投产,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划保留的矿井,技改设计生产能力6万t/a,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已经获得审批,现正处于技改施工阶段。

  矿井原为集体所有制,后实行私人承包经营,总股本金720万元,其中肖国云占股240万元,王炳胜占股144万元,程立河占股115万元,其余221万元为小股东共同占有。

  矿井的主井一翼和副井一翼未进行统一管理,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总体上由肖国云担任矿长,负责矿井全盘工作;罗恢亮任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下井带班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肖国华任技术负责人,负责生产安排部署,工程质量,测量,各种规章、措施编制等技术工作。实际分工由罗恢亮负责主井一翼的全盘工作,孔凡群负责副井一翼的全盘工作,全矿共设值班长兼安全员、瓦斯检查员8人,其中戴新云、王昭会、罗青海、孔凡群等4人负责副井一翼的跟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与瓦斯检查,事故当班安全员为罗青海。

  该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4300000830733),有效期限至2011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已过有效期。

  ㈡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开采下石炭统测水组煤系,测水组上段为不含煤段,下段为含煤段。矿井内共含煤13层,其中1煤层至6煤层为矿井的开掘进层, 5、6煤层已采完。

  2煤层呈黑色,块状,含黄铁矿结晶,平均煤厚0.35m,倾角6~16°,现为矿井主掘进层。2煤层顶底板均为黑色页岩,易垮落,抗压强度不大,属Ⅰ级顶板,底板局部有底鼓现象。

  根据湘煤行【2008】14号文批准,该矿现开采水平瓦斯相对涌出量分别为9.2m3/t,属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共有三个斜井(主井、副井、风井),均采用顶板穿层布置,半圆拱料石砌碹支护(部分为裸体巷道)。分为二个水平生产,其中一水平标高为+320m,二水平标高为+280m。矿井一水平已开采完毕,现生产水平为第二水平。

  该矿采用巷道式采煤,木支护。采掘当头采用人工扒装和拖运。

  矿井分二班制作业,即:白班8~16时,下午班16~24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二水平西大巷一石门2煤掘进头。该当头于2008年3月20日开工,开工前没有编制专门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采用通用的作业规程。此处煤层厚度0.35m,煤层倾角15°,掘进的巷道断面呈矩形,净高0.6m,净宽0.9m,采用木支柱打点柱支护,没有背顶背邦,木支柱长0.6m,材径100~140mm,木顶间距0.8~1.0m,至事故前一班已经掘进21.8m,共有18个木顶,其中10个木顶已折损。该当头采用爆破落煤及处理伪顶,人力拖运,采用一台2.2KW的螺旋形鼓风机代替局扇送风至当头,没有安装防尘管路、电话机及CH4传感器。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9年1月3日,该矿副井一翼的掘进班没有召开班前会,共安排42人下井作业,其中西大巷采区共布置4个掘进头(1个6煤掘进头、2个2煤掘进头和1个5煤掘进头),安排12人作业,由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罗青海跟班并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事故地点安排4人(王清华、杨银僧、王昭良和王彰俭)作业,由王清华任班长。

  9时10分,罗青海带领12人开始下井,9时40分到达事故地点。罗青海首先检查了瓦斯及当头的安全状况,发现顶板有一条裂缝向煤层延伸,交代王清华在裂缝处要打好支柱,然后便离开该当头去5煤头检查。

  罗青海走后,王清华和王彰俭便开始施工,杨银僧和王昭良负责拖煤,将上一班放炮崩落的煤炭装完并向巷道两边掘了3m后,王清华才要王昭良去背支护材料,准备打点柱支护顶板裂缝。13时20分,就在王昭良背着材料过来时,顶板来压,一块500kg的矸石冒落,将王清华压住。

  王昭良和王彰俭听到王清华的惨叫声后,便爬进去察看,发现压埋王清华的矸石太大,用撬杠撬不动,便去喊人前来营救并向地面报告。罗青海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抢救,经过破碎矸石、搬运,16时30分,将王清华扒了出来,王清华头部有伤,血已经凝固,已经停止了呼吸。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详见附件3)。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2煤层顶板为黑色页岩,事故前已经出现裂隙并离层,极易冒落。

  2、现场作业人员没有及时进行支护,空顶作业,顶板离层垮塌后躲避不及,被垮矸压埋打击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1、尖石山煤矿在煤层中掘进巷道所选择的支护方式不合理,不能有效控制顶板。

  二水平西大巷一石门2煤掘进头(事故当头),采用点柱支护,至事故发生前已经掘进21.8m,总共只打了18个木顶,且其中10个木顶已折损,造成支护失效,不能有效控制顶板。

  2、尖石山煤矿在煤层中掘进巷道的作业环境狭窄,巷道净高只有0.6m,净宽只有0.9m,遇到顶板来压垮矸时根本无法及时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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