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嘉禾县钟水乡白石葫煤矿“11·29”顶板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6日

  一、事故概况

  ㈠事故单位:嘉禾县钟水乡白石葫煤矿。

  ㈡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㈢事故时间:2010年11月29日19时30分。

  ㈣事故地点:+106m水平四石门探煤上山工作面。

  ㈤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㈥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㈦直接经济损失:55.7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白石葫煤矿位于嘉禾县钟水乡白石塘村境内,距嘉禾县城约12Km,矿井往北有1.5 Km简易公路通往高等级公路,交通较为方便。

  该矿始建于1998年,1999年投产,原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为私营合伙企业,煤矿总股金1300万元,主要股东有欧阳章红、曾汉平、黄转平、曾凡社、曾桐生等8人。

  该矿属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划保留的资源整合矿井,由白石葫煤矿与原门头窝煤矿(已关闭)进行资源整合,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整合后设置一主一副一风三个井筒,其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已经批复。

  煤矿现有职工50人,由欧阳章红任董事长;曾汉平任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肖土付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李水贤任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的生产管理和劳动力组织;邝玉光任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生产布局、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等工作;下设值班队长3人,值班长6人,事故当班值班队长为李柏生,值班长为邓栋生。

  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300002009081130037736,有效期为2009年8月7日~2014年8月7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x181107062,有效期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2006]1959号,有效期2006年8月2日~2009年8月2日;矿长曾汉平的矿长资格证证号为43080402,有效期2010年11月~2013年11月;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为09143010000445,有效期2009年4月15日~2012年4月15日;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

  ㈡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处于袁家向斜的南西翼,主采龙潭组上段5煤层,2煤和6煤局部可采。

  5煤煤层厚度0~3.5m,平均1.29m,煤厚变化较大,煤层机构简单,属较稳定煤层。煤层倾角15°~70°,局部地段出现倒转,平均倾角为40°,褶皱发育较复杂,多呈藕条带节状、透镜状。

  5煤直接顶为灰黑色粉砂岩,遇水易膨胀,不稳定。老顶为中厚状细砂岩,直接底为灰黑色石英砂岩。

  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有自燃倾向。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5m3/h,最大涌水量为30m3/h。

  2、矿井生产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有主、副、风三个斜井。主斜井井口标高+305.4m,落底标高+50m,井筒坡度28°。副斜井井口标高+304.6m,落底标高+100m,井筒坡度28°。风井井口标高+248.7m。井下划分为2个水平:一水平标高+100m、二水平标高+50m,分南北两翼布置。矿井现开采北翼+100~+130m之间的煤炭资源。事故前在+100m水平北翼布置有五石门平巷维修工作面、四石门探煤上山煤掘工作面(事故工作面),+50m水平布置一煤掘工作面(技改扩能首采工作面的上引巷)。

  矿井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装备两台YBK56-4-№12型轴流式风机,配套电机额定功率为45kw。矿井总进风量为1170m3/min。

  3、矿井作业制度

  矿井采用三班作业制:早班,0时-8时;中班,8时-16时;晚班,16时-24时。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06m水平四石门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

  该工作面于11月28日中班开门,由安全副矿长肖土付在中班班前会上临时安排布置。工作面南部2米为2#切眼,上部+110m标高以上为采空区,事故发生时已沿上山开门处往上掘进了5米。工作面跟6煤底板沿煤层倾向掘进,巷道顶底板为石英砂岩,煤层倾角50°,煤厚1.2m,采用木材架棚支护,支护材径为φ12-14cm圆木,抬双边栌。巷道净宽1.2-1.5m,净高1.2m,棚距50cm。

  施工前,矿方没有编制专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详见附件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四)监管情况

  嘉禾县设立了煤炭局负责全县合法煤矿的安全监管。向每个煤矿派驻了一名安监员,负责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管,白石葫煤矿驻矿安监员为刘斌德。事故前已发现事故工作面在急倾斜煤层中采用正倾斜上山掘进及无措施施工等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钟水乡政府明确了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下设安监站,负责全乡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安监站站长李流兵,对驻矿人员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不力,每月下井1次(事故前最后一次下井日期为10月6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