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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二处东大项目部“3.18”重大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1日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对全公司所有主、副提升绞车进行检查,按照《规程》规定,完善8大保护系统;必须达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凡不具备上述三项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二)立即开展施工设备专项检查整治,举一反三,对逐台设备进行摸底,弄清设备技术状态、安全性能、保护装置等状况,有针对性制定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维护方案。按照《规程》第75条规定,公司已经行文,严禁在高瓦斯煤巷施工中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
        (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一通三防”、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善,确保安全监控、保护系统性能可靠,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与物资,为安监人员配备必备的检测手段。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制定并认真贯彻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和抢险救灾预案。各项安全基础资料要齐全、完整、规范。
        (五)以人为本,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和自我防范能力。每项工程开工前,要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配置进行审核,特别要把住招工关。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重点放在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证培训,今年要坚决消灭管理干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要把适应性培训作为项目部一项日常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六)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生产指挥要严格遵循《规程》、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活动要切实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职工行为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对无证上岗、未经培训上岗、顶岗、串岗、不按规定上岗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狠杀重罚,坚决杜绝。
        (七)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确立项目部为安全管理主体,界定好工程处与项目部管理职责,明确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实行目标管理;二是重新修订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按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四是贯彻实施GB/T2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力争年内通过认证。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监察机制,安监人员实行逐级委派制,配备充实专业人员,规范管理制度,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
        (九)加大安全奖罚力度,依据公司《安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和《奖惩条例》,加大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要害工种重点考核奖罚。公司重申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今后,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十)抢险救灾结束后,二处对东大工程整个系统、全部设备、所有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检测或试验,重新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中煤五建第二工程处承建的东大煤矿副井井筒“3.18”运输事故(坠桶)结案意见的批复》[鲁煤安发(2004)9号],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一)当班绞车司机。违章操作,致使绞车全速过卷、断绳坠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大项目部经理。作为东大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者,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三)东大项目部分管机电的副经理。作为东大项目部机电专业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绞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东大项目部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监督制止,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五)东大项目部安全特派员。作为专职安监人员,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监督制止,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六),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对东大项目部安全教育不力,违章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第二工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作为二处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消第二工程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八),第二工程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作为二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第二工程处副处长兼安监处长。负责全处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第二工程处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安监处日常工作,对东大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销第二工程处安监处副处长职务处分。
        (十一)二处机电科科长。负责各项目部机电设备监督管理和安装大型设备的验收工作,对东大项目部绞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二)二处劳资科科长。对东大项目部长期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及时配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十三)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对东大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四)公司机电处处长。对东大项目部机电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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