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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欧美佳焙烤机械有限公司“1·20”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高鹏飞,欧美佳公司生产部主任。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刘重才,欧美佳公司车间主任。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3. 靳玉明,欧美佳公司厂长,欧美佳公司负责全面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欧美佳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处理,并报深州市安监局备案。

  4. 李红工,欧美佳公司副厂长,欧美佳公司负责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欧美佳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处理,并报深州市安监局备案。

  5. 王津,欧美佳公司装配组班长。对本班组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欧美佳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处理,并报深州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 闫树林,欧美佳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深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欧美佳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要求员工落实相关操作规程,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粗心大意,对设备检修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设备带病运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生产现场实施有效管控,且没有给员工配备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1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欧美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全面、深入、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事故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对深州市所有起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大排查,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确保我市不在发生类似事故。

  (三)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三项制度及隐患排查制度,要在辖区内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全市各领域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力执行。要切实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隐患排查制度,采取多方式、全方位的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自查自纠职责,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查实、查细、查严、查到位,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更加深入的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各行业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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